兰州市生态环境系统请销假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生态环境系统纪律作风建设,规范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严格请假制度,依据《公务员法》和《劳动法》,结合生态环境系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请销假类别
本规定所涉及请销假特指:事假、病假、会议请假。
公休假、探亲假、婚产假、丧事假审批程序、审批权限按照本规定执行。
二、适用对象
本规定适用于市生态环境系统全体干部职工和临时聘用人员。
三、请假审批权限
(一)请假1天以内。
1.市局领导班子成员、机关县级干部请假,须报局主要领导
批准;
2.各区县分局、市局机关科室和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请假,须经市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市局主要领导批准;
3.市局机关其它干部、局属单位副职请假,须经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市局分管领导批准。
各区县分局、市局属单位可根据市级审批程序,对照相应层级执行。特殊时期请假审批权限另行规定。
(二)请假1天以上。
请假时间超过1天的,应提前一天填写《兰州市生态环境系
统干部职工请假审批单》(附件2),按照程序报批。离兰外出人员需同步填写《兰州市生态环境系统干部职工离兰外出备案表》(附件3)。确因特殊情况本人无法填写呈批的,应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各级领导逐一报告同意后,由科室(单位)负责人或委托本科室其他人员代为填写并呈审批,审批程序如下。
市局主要领导请假按照《关于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外出报告工作制度的通知》执行;
2.市局领导班子其它成员、机关县级干部请假,须经局主要领导签字审批;
3.各区县分局、市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请假,须经市局分管领导和市局人事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市局主要领导签字审批;
4.市局机关其他干部、局属单位副职请假,须经科室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市局分管领导和市局人事主管领导签字审批。
各区县分局、市局属单位可根据市级审批程序,对照相应层级执行。特殊时期请假审批权限另行规定。
(三)期满销假。请假人员返回单位后,必须在第一时间按规定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各级领导逐一报告销假,并在《兰州市生态环境系统干部职工请假审批单》上签字备注。
四、会议请假要求
会议通知明确要求主要负责人参会的,或明确要求其他有关同志参会的,参会人员必须准时参加,原则上不得请假。
请公休假、事假未离兰外出人员,如会议明确需要参会,应按时参会。属于本级单位计划的因公外出,应调整外出时间按时参会;属于上级安排的因工外出,或正在公休假、事假阶段,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参会的,全局性会议、局务会、局党组会和局主要领导参加的业务性会议,必须向局分管领导和局主要领导汇报情况,并向局办公室呈报《会议请假条》(附件4)。一般业务性会议应向该业务分管领导请假,并向会议承办单位作出说明。
五、请假扣减规定
1.当年未休公休假的,应优先安排休公休假。因个人原因休
公休假的,请事假连续3天(不含)以上,请事假累计5天(不含)以上,请假天数应从当年公休假天数中扣减,直至扣完为止。请假天数超过当年公休假天数的,在翌年公休假天数中继续扣减。
2.当年已休公休假的,请事假一年累计不得超过10天,超过天数在翌年公休假天数中继续扣减。
3.请病假5天(含)以上的必须持县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病历手续。累计请病假1个月(含)以上的不享受当年公休假。遇特殊情况另行要求。
六、相关要求
各区县分局,市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负责人要严格落实管理责任,健全完善考勤制度。应合理安排所属人员休假时间,原则上做到“应休必休”。同时严格落实会议请假要求,凡违反上述规定出现问题的,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责任。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2016年印发的《兰州市环境保护局请销假规定》自本《规定》印发之日起废止。
附件:1.各类假期天数规定;
2.兰州市生态环境系统干部职工请假审批单;
3.兰州市生态环境系统干部职工离兰外出备案表;
4.会议请假条。
附件1:
各类假期天数规定
一、公休假
(一)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二)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三)工作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
二、探亲假
工作满一年,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双休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配偶假;与父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双休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假。干部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双休假日团聚的,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一)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因工作需要,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上述假期均包括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三、婚、产假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天。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18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30天。
四、丧事假
凡属父母或岳父母(公婆)亡故,子女可享受3天的丧事假期,另加来回路程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7天。特殊情况另行要求。
附件2
兰州市生态环境系统干部职工请假审批单
请 假 人 | 科室(单位)及职务 | ||
请假时间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共: 天) | ||
请假事由 | 外出地点 | ||
科室(单位) 负责人意见 | 年 月 日 | ||
市局分管领导 意见 | 年 月 日 | ||
市局人事主管领导意见 | 年 月 日 | ||
市局主要领导 意见 |
年 月 日 | ||
备 注 |
附件3
兰州市生态环境系统干部职离兰外出备案表
姓 名 | 科室(单位) 及职务 | ||
外出地点 | 外出时间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共: 天) | |
科室(单位) 负责人意见 |
年 月 日 | ||
市局分管领导 意见 |
年 月 日 | ||
市局人事主管领导意见 |
年 月 日 | ||
市局主要领导 意见 |
年 月 日 | ||
备 注 |
附件4
会议请假条
***:
*月*日(具体时间)召开的***会议因我科室(单位)负责人********,特此请假,并委托**同志代为参加。
已向局分管领导(主要领导)***请假批准。
请假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