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1年8月12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1-08-12 17:31  发布部门:市生态环境局环评科      访问次数:      

兰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1812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1812日我局拟对3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1812日起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931-4818025 、8611513 (兰州市生态环境局环评科)

通讯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名城广场4号楼

邮编:730000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评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碧桂园•兰州新城集中供热项目改扩建工程

兰州市城关区青白石街道青石路2026

兰州新诚热力有限公司

兰州洁华环境评价咨询有限公司

碧桂园•兰州新城集中供热项目改扩建工程位于兰州市城关区青白石街道青石路2026号,本次扩建内容为拆除原煤粉车间、煤库、应急灰渣库;新建燃气锅炉房一座1635.36m2(局部2F)、隔压换热房582.4m22F)、检修楼870m22F)、门卫室两座共计192m2、新建总建筑面积:3277.96m2,安装70MW燃气锅炉两台;利用所供热小区地下室建设换热站29座;建设一级供热管网2×8.81km,供水、供电及生活办公设施依托厂区现有设施

一、加强施工期的环境保护。严格落实《兰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管控措施;土石方、建筑垃圾运至指定地点。二、项目运营期2台天然气锅炉采用“低氮燃烧器+空气分级燃烧”技术脱硝,烟气除尘采用布袋除尘处理后经18m高的烟囱排放,满足《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1中的排放限值)。三、锅炉定排废水、软水制备废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污水管网由碧桂园污水处理厂处理。四、项目运营期选用低噪设备,采取有效的减震降噪措施,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1类排放限值。

2

甘肃省军区兰州第七离职干部休养所天然气锅炉房项目

兰州市安宁区健康路35

甘肃省军区兰州第七离职干部休养所

甘肃启示环境咨询有限公司

项目位于甘肃省军区兰州第七离职干部休养所院内主要建设内容为拆除锅炉房内原有燃煤锅炉2台,安装1台WNS1.0-1.0-Q.Y型燃气蒸汽锅炉和1台WNS1.4-1.0/115/70-Q.Y型燃气热水锅炉。供暖范围为甘肃省军区兰州第七离职干部休养所住宅楼和办公楼以及甘肃省军区兰州第二离职干部休养所部分住宅楼。非供暖期热水锅炉不使用,蒸汽锅炉为干休所澡堂热水提供热源。

(一)锅炉采用清洁能源(天然气)作为燃料,废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2燃气锅炉排放限值。废气分别通过排放口8m高钢制排气筒排放。(二)再生废水、锅炉排水由锅炉房内污水管网汇集至化粪池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兰州市七里河安宁污水处理厂处理,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三)项目运营期产生的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置,废弃离子交换树脂由设备厂家定期更换并带走;(四)项目运营期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震等措施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类标准限值要求。

3

榆中泽泰金刚网加工厂金刚网生产加工项目

兰州市榆中县(区)金崖镇(街道)金崖村

榆中泽泰金刚网加工厂

甘肃利锦万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项目位于兰州市榆中县金崖镇金崖村,项目租用兰州金土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厂内一处闲置厂房,拟建设2条相同的金刚网喷涂生产线,2条线共用1套固化系统,喷涂原料为塑粉,不涉及喷漆工艺。项目主要产品为喷塑、固化后的金刚网,建成后可年加工生产优质金刚网80万m2。

(一)项目运营期密闭喷塑室废气采用脉冲除尘器处理后排放;生物质固化炉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固化废气经集气罩收集至1套UV光解+活性炭吸附设备处理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后排入排气筒(DA001)排放。

(二)项目运营期无生产废水产生。

(三)项目产生的边角料外售废品回收站;除尘灰和灰渣外售建材厂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固化炉废气处理产生的废活性炭和UV灯管属于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四)项目运营期采取隔声、减振等噪声防治措施,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要求。

(五)你单位应当在项目投入生产或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依法向具有排污许可证核发权限的核发机关申领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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