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伟鑫建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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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果园镇周家山村
法定代表人:郭俊涛 职务:总经理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我局于2021年12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堆料场砂石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兰环罚告字〔2022〕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兰环罚告字〔2022〕5号)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壹万肆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的缴款码,通过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兰州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财政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甘肃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