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兰环罚字〔2022〕4号

发布时间:2022-03-03 09:49  发布部门:市生态环境执法队      访问次数:      

 

兰州亚华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57103943667

详细地址:兰州市安宁区沙井驿街道南坡坪社区

法定代表人:邱双江           职务:经理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我局于202110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危险废物贮存库房未按规定设立危险废物标示、标志。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

我局于20221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兰环罚告字〔20220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听证权,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举行听证的要求,视为放弃此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甘肃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辅助决策系统,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壹拾叁万陆千元整(136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的缴款码,通过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兰州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财政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225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