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2022年度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相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4-01 09:42  发布部门:市生态环境局气候科      访问次数:      

兰州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做好2022年度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

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分局、高新区环保局:

为做好我市2022年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相关规定,以及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2022年甘肃省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的通知》(甘环气候发〔2022〕2号)要求,现将2022年全市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安排专人负责

本项工作是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请各区县分局、高新区环保局高度重视,靠实责任,安排专人负责。要严格根据审核验收流程要求,督促企业按时完成各阶段工作任务,确保按时按量完成年度审核验收任务。

二、严格审核程序,扎实推进工作

(一)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要在名单公布起10个工作日内,在市级媒体、网站上公布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公布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企业所在地址、排放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及超标总量等。各区县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管理权限,对企业公布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核查。

(二)督促辖区内清洁生产审核企业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4月30日前启动清洁生产水平现状分析、清洁生产方案征集确定等工作;8月15日前完成方案实施和审核报告的编写。8月31日前由分局统一收集审核报告报市局气候科。

(三)督促辖区内清洁生产验收企业及时开展验收。通过评估备案的清洁生产方案实施完成后,由企业组织编写《清洁生产验收报告》并提出验收申请。辖区内验收企业提交的验收申请和验收报告,由各分局统一收集后与8月31日前集中报市生态环境局组织验收。原则上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于次年验收,确因实际情况需延期验收的企业,需向区县分局递交书面说明,延期时限不得超过1年。

(四)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及相关要求,参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环办科技〔2018〕5号)、《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指南》(甘环科发〔2017〕22号)执行。各分局要严格按照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我市2021年度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完成情况的通报》(兰环发〔2021〕166号)要求,严肃初审流程,严把初审质量关,对企业提交的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报告,依据《清洁生产受理初审要求》的评分表进行打分,综合得分不低于70分的书面出具初审意见并报市局统一组织现场审核和专家评审;综合得分低于70分编制质量较差的,及时予以驳回并责令限期整改,修改完善后重新进行初审。

三、强化监督管理,提高审核工作质量

各区县分局要加强对重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技术指导,加强清洁生产法规政策的宣传培训,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帮助企业提升清洁生产的管理水平,确保清洁生产审核质量和效率根据今年全省排污许可证审核工作安排,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暂不予通过。未列入强审名单有意愿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由各地节能审查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审核验收。

各区县分局要认真摸底列入名单企业情况,确保应审全审,在规定时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的,将按照目标责任书考核要求,对相关区县予以考核。

 

联系人:   应对气候变化科    鲁敏杰

联系电话: 0931-8611770

 

附件:1.2022年兰州市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

     2.2022年兰州市重点行业清洁生产验收企业名单

 

 

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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