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2022年度噪声污染防治方案

发布时间:2022-05-23 15:45  发布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科      访问次数:      

为改善我市声环境质量,有效治理全市噪声污染,给广大人民群众创造一个舒适、安静的生活和学习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及甘肃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甘发〔2017〕27号)、兰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兰发〔2019〕4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州市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通知》(兰办字〔2020〕48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各项决策部署,坚持“部门联动、标本兼治、疏堵结合”的原则,以社会生活、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工业噪声污染防治为抓手,强化源头、过程末端管控,及时精准解决市民反映强烈的突出噪声问题,推进精致兰州建设。

二、目标任务

通过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努力解决噪声扰民问题,集中整治各类噪声污染问题,改善全市声环境质量,确保2022年兰州市声环境功能区监测总点次达标率达到75%以上,区域环境噪声平均等效声级不超过60分贝。

(一)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法》)已于2021年12月24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充分认识《噪声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准确理解和把握《噪声法》的各项新制度、新措施、新要求,充分利用不同的宣传渠道,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手段,宣传和普及《噪声法》,提高社会各界对《噪声法》的认识,满足人民群众对良好生活环境的需求。

(二)开展《兰州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制订前期准备工作。结合2022年6月5日起施行的《噪声法》以及省上相关立法调研成果,提前开展《兰州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制订准备工作,推动相关法律要求得到贯彻实施,推动我市明确有关部门的噪声污染防治监管职责,尽快按实际需要建立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协调联动机制。

(三)集中整治夜间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组织全市各级有关单位建立夜间建筑施工噪声联防联控机制和日常巡查机制。市级层面,每月至少集中1至2天开展一次夜间建筑施工噪声污染联合执法行动,曝光一批群众投诉强烈的违法建筑工地及施工单位,及时对专项整治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严重的开发商、施工单位进行约谈。同时,各区县参照市级层面做法,严格审查夜间建筑施工作业,结合施工工地扬尘污染巡查一并开展夜间建筑施工噪声污染联合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夜间建筑违法施工。

(四)集中整治机动车交通噪声扰民污染在全市组织开展“不乱鸣喇叭”公众宣传活动,形成乱鸣喇叭全民共治合力。完善机动车禁鸣重点区划定、标识设立和禁鸣宣传,在重点区域、重点路段开展禁鸣区违规鸣喇叭执法检查,重点整治市区机动车、旅游景区车辆违反禁鸣规定、车辆不正确使用警报器和音响装置等噪声扰民的违法行为及未达到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类要求的噪声扰民问题。持续开展大型货车绕城限行﹑限速等有效手段,减轻大型货车噪声污染。

(五)集中整治企事业单位使用固定设备产生的噪声扰民污染。重点整治使用各种加工机械、风机、水泵、金属切割、空调、冷却塔、排风机、音响等设备,导致噪声超标排放,干扰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违法行为。

(六)集中整治室外商业经营活动产生的噪声扰民污染。重点整治在居民区和公共场所的商家促销、流动商贩使用音响设备,街头烧烤以及早、夜市市场经营叫卖等噪声扰民的违法行为。

(七)集中整治歌厅和酒店等娱乐行业音响噪声扰民问题。重点整治居民区经营性餐饮娱乐场所未采取有效噪声防范措施,噪声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

(八)集中整治城市公共广场娱乐、集会等活动噪声扰民污染。重点整治在市区街道、广场、公园、居民小区等公共场所开展娱乐、集会活动未经审批或未采取噪声防范措施,产生噪声扰民的违法行为。

三、实施步骤

 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及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围绕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商业噪声污染等整治重点开展整治活动,对长期得不到解决的问题,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要专题整治,综合治理,限期解决。

(一)动员部署宣传发动阶段5月1日—31日)。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及各相关部门要从维护广大市民利益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制定噪声整治工作方案,进行专门动员和部署。各区县、高新区的工作方案于4月30日前报送市大气办(市生态环境局)。

(二)集中检查和整治阶段6月1日—12月15日)。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及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围绕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商业噪声污染等整治重点开展整治活动,对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老大难问题,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要专题整治,综合治理,限期解决。整治情况要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科对全市噪声污染专项整治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并定期进行调度。

(三)总结和巩固阶段12月16日-12月31日)。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及各相关部门对噪声整治专项工作进行总结,并制定长效管理措施,巩固提升整治成果,防止噪声污染反弹。

四、工作职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及甘肃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甘发〔2017〕27号)、兰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发〔20194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州市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通知》(办字〔2020〕48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进行分工。

(一)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加强组织领导,制定辖区噪声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各街道(乡镇)等开展噪声污染联合执法,对各类噪声扰民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对产生噪声干扰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的企事业单位,进行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整改的责令停业、停产直至关闭。

(二)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查处各类工业企业生产活动噪声污染,查处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设备、设施噪声超标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负责整治铁器加工、铝合金加工等行业噪声污染;组织开展所辖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和噪声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声环境质量状况信息。

(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各类建筑施工噪声污染违法行为;负责查处占道经营摊点、流动广告宣传车噪声超标行为;协同公安部门查处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取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的行为和在居民住宅区使用高音喇叭、聚众大声喧哗或者敲击器具,对周围居民造成噪声污染的行为;按照管理权限对城区内的各类市场、早市、夜市、临时摊点等占道经营以及农贸市场噪声污染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四)文化旅游部门:配合相关部门查处各类文化艺术、文化娱乐、宾馆、饭店、酒家等商业经营场所噪声污染行为;查处文化旅游公共服务区及文化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产生的噪声扰民违法行为及擅自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开办露天歌舞厅、露天影剧院等娱乐场所的行为;配合公安部门查处KTV、歌舞厅、酒吧等经营性娱乐场所噪声扰民行为;负责经营性的文化娱乐场所产生噪声的监督管理并做好舆论监督,指导广播电视等媒体对综合整治行动的宣传。

(五)住建部门:负责查处居民住宅区安装公共设施设备,设置不合理或者未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违法行为;负责查处已建成使用的居民住宅区共用设施设备,专业运营单位未进行维护管理,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违法行为;负责排查房地产开发经营者是否在销售场所公示所销售住宅的建筑隔声情况、可能受到的噪声影响情况以及采取或拟采取的防治措施,并在售房合同中予以明确;负责查处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未在买卖合同中明确住房的共用设施设备位置或者建筑隔声情况的违法行为。鼓励业主委员会通过制定管理规约等多种形式,约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噪声管理的权利和义务,由业主共同遵守。

(六)公安部门:负责对交通运输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城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和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管理;负责查处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行为;负责查处城市公共场所组织娱乐、健身等活动中,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或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的违法行为;负责查处家庭室内发生噪声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行为;负责查处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以及未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违法行为;负责查处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产生噪声的违法行为;负责查处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轰鸣、疾驶以及机动车辆不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产生噪声的违法行为。

(七)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违法生产、进口、销售超过噪声限值的产品的违法行为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对噪声扰民被责令停业、关闭的生产经营企业责令变更住所或经营范围,逾期不办理的按有关规定处罚。

(八)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督促各类公共交通运营单位保持各类减少振动、降低噪声设施的正常运行。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确保整治行动取得实效。成立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市大气办主任为组长,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委、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文旅局、市交通委及各区县、高新区管委会分管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各区县和有关部门也要成立噪声污染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开展噪声专项整治期间,市大气办将不定期召开调度会,针对各阶段整治重点,研究加强部门协调、提高行政执法整体效能的具体措施,组织对各区县噪声整治情况进行检查和督导;定期通报各区县政府和相关部门整治工作情况。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将噪声专项整治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切实加强对本辖区噪声专项整治的组织领导;要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周密部署,并安排专项经费予以保障,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二)高度重视,多措并举,确保整治工作落实到位。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落实工作职责,加强协调配合,齐抓共管推动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认真做好辖区内噪声污染专项整治的统一协调工作,按照“密切配合,协同作战”的原则,围绕整治重点,对2021年以来群众通过民情通“12345”、公安“110”以及其他途径反映的噪声扰民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调集足够力量,严厉查处一批严重侵害群众利益和干扰群众正常生活的噪声污染违法问题,坚决取缔一批不符合相关政策、法律法规,不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噪声扰民的违法企业,保证全市声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市民满意度明显提升,噪声投诉案件明显减少。

(三)突出重点,挂牌督办,确保切实解决难点热点问题。坚持“标本兼治、疏堵结合”的原则,市大气办将牵头对影响较大、扰民严重的噪声违法案件进行挂牌督办。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对辖区内挂牌督办案件要逐一落实,明确治理目标、解决时限、责任单位、督办部门。市大气办将组织对挂牌督办案件落实情况、整治进度等进行督导和检查,对不及时整改的问题进行通报。

(四)加强宣传,强化监督,确保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及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广造声势,营造“人人参与、人人共享”的良好舆论氛围;要充分发挥各责任部门投诉热线作用,畅通投诉渠道,积极鼓励群众举报噪声违法问题;要分阶段、分层次、分主题在全市集中开展宣传活动,形成鼓励守法、震慑违法的强大声势。动员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居民小区及学校积极开展“宁静机关”“宁静小区”“宁静学校”“绿色学校”创建活动,引导机关干部职工、学校教职工、学生及家长遵守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共同营造良好的声环境。甘肃省兰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噪声监测并及时公开监测信息,兰州市生态环境应急中心要随时做好应对环境突发事件的处置准备。

(五)建章立制,强化沟通,确保整治信息报送顺畅。建立工作动态报告和信息报送制度,加强上下协调和横向交流,确保政令畅通。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每月5日前要向市大气办(联系人:杨璞 电话/传真:4639025 电子邮箱:1020165835@QQ.com)报送上月工作进展情况;要确定专人负责噪声专项整治的联络和信息管理工作,及时报送相关工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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