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星利远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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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七里河区西果园镇西果园村2号楼2单元4层401-502
法定代表人:米生禄 职务:总经理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我局于2022年5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洗沙淤泥通过厂区西侧100米处雨排口外溢进入洪道。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8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兰环罚告字〔2022〕3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兰环罚告字〔2022〕32号)为证。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贰万柒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的缴款码,通过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兰州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财政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