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腾达西铁窑街冶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20111794855472M
详细地址:兰州市红古区矿区街道跃进街
法定代表人: 张精祯 职务: 总经理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我局于 2023 年 9 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旋风除尘器出灰口未采取集中收集措施,导致地面粉尘遗撒明显,影响周边大气环境。以上事实,有 现场勘查笔录、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 2023 年 10月 25 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兰红环罚告字〔2023〕0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
2023 年 10 月 30 日, 你单位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提出已针对我局检查发现的问题,立即落实了整改,鉴于目前市场低迷,生产经营举步维艰,请求减免处罚。针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现答复如下:针对你单位落实整改情况,我局进行核查,发现你单位问题整改不彻底,仍存在物料遗撒等现象,影响周边大气环境。同时,你单位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不能作为减免行政处罚的依据,故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兰红环罚告字〔2023〕06号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结合甘肃省综合执法一体化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计算器基准(情节:污染防治措施:未按规定使用或管理,少量抛洒、泄漏;裁量认定:情节轻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的缴款码,通过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兰州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财政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兰州市生态环境局红古分局
2023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