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姓名:陈 磊
身份证号: ******************
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怡美花园20幢乙单元1303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无 职务:无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我局于2023年10月27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10月26日,在兰州市城关区盐场路街道罗官村的兰州市中铺子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二期工程,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现场监测情况,对监测结果进行记录;
2.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对监测过程知晓确认,告知当事人监测报告结果,核实超标原因;
3.监测报告:证明机械排气烟度监测超标事实;
4.现场检查照片:证明现场检测情况及送达执法文书;
5.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回证;
6.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
7.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资格合法。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1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兰环罚告字〔2023〕18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结合甘肃省综合执法一体化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计算器基准,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裁量认定: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整),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的缴款码,通过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兰州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财政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由兰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送达、执行。
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