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汇腾源树脂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91620100MA719JPE5J
详细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秦川园区黑河街1521号
法定代表人: 牛须 职务:无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兰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2日对甘肃汇腾源树脂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厂区南侧的未硬化的空地上,堆放大量塑料器皿和垃圾,此器皿为一般工业固废。涉嫌擅自堆放工业固体废物,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2日对刘毅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其擅自堆放一般工业固废的环境违法行为;
2.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2日对甘肃汇腾源树脂有限公司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编号:[2023]新029号)及送达回证,证明已对甘肃汇腾源树脂有限公司作出责改决定并送达;
3. 刘毅于2023年11月2日提供的环评批复、排污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堆放的物质不属于危险废物;
4. 刘毅于2023年11月2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为甘肃汇腾源树脂有限公司及基本情况;
5. 刘毅于2023年11月2日提供的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证明法定代表人牛须全权委托刘毅办理行政处罚相关事宜等;
6.我局执法主体资格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主体及执法人员资格合法。
7.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13日对甘肃汇腾源树脂有限公司下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兰环罚告字〔2023〕20号)及送达回证,证明已对甘肃汇腾源树脂有限公司事先告知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并于11月14日直接送达该告知书。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1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兰环罚告字〔2023〕2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的规定,结合甘肃省综合执法一体化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计算器基准(裁量认定:情节轻微)。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的缴款码,通过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兰州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财政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由兰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送达、执行。
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