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及时有效预防、控制和应对兰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确保饮用水水源地安全,健全兰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机制,在充分进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基础调查及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得到科学安全处置,最大限度地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和危害,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社会稳定,保护生态环境,促进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以下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和相关衔接预案修订本预案。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1月1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11月1日);
(4)《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5)《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16号);
(6)《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
(7)《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2号);
(8)《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
(9)《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
(10)《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第31号);
(11)《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
技术规范与标准
(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
(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
(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 589-2021);
(4)《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 773-2015);
(5)《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现状评估技术规范》(HJ 774-2015);
(6)《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
(7)《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导》(环办〔2011〕93号);
(8)《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环办〔2012〕50号);
(9)《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 338-2018);
(10)《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1号);
(1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16号);
(12)《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22)。
相关衔接预案
(1)《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
(2)《甘肃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政发〔2021〕50号);
(3)《甘肃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甘政办发〔2018〕163号);
(4)《甘肃省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预案》(甘环发〔2014〕136号)。
其他
(1)《兰州市城市集中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水源地保护区调整技术报告》及批复(甘政函〔2011〕144号);
(2)《兰州市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实施方案》;
(3)《兰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9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兰州市城市供水水源地(岸门桥)保护区边界向上游连接水体及周边汇水区上溯20 km内的水域及分水岭内的陆域范围内因环境污染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地取水中断突发事件的预警、控制、应急处置工作。具体位置东至兰州城市供水(集团)公司水厂2号取水口下游300 m之间的河道水域,南至西固区达川镇,西至红古区红古镇、花庄镇、平安镇及西固区达川镇,北至永登县七山乡、通远镇。
1.4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环境优先、保障有力”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应立即按照本预案的相关规定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5事件分级
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分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四个等级。
1.5.1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
(1)兰州市城市供水水源(岸门桥)水源地水质中微生物、毒性、化学、放射性指标等超标,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范围内水域受到污染,导致取水中断24小时以上;
(2)兰州市城市供水水源(岸门桥)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上游5公里内发生危险化学品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等严重工业或交通事故,危险化学品或有毒有害物质流入水源地上游,经判断将造成水源地水源严重污染,必须提前关闭主要取水口而导致取水中断24小时以上;
(3)兰州市城市供水水源(岸门桥)水源地遭人为蓄意破坏投毒,经判断将造成水源地水质严重污染,必须关闭取水口,造成取水中断24小时以上。
1.5.2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
(1)兰州市城市供水水源(岸门桥)水源地水质中微生物、毒性、化学、放射性指标等超标,二级保护区水域范围内已被污染,或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范围内水域有被污染的风险,导致取水临时中断12小时以上;
(2)兰州市城市供水水源(岸门桥)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上游5公里以上发生危险化学品泄漏等严重工业或交通事故,危险化学品流入水源地上游,经判断将造成重要水源地水源严重污染,必须提前关闭部分取水口而导致取水临时中断12小时以上。
1.5.3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
(1)兰州市城市供水水源(岸门桥)水源地水质中微生物、毒性、化学、放射性指标等超标,二级保护区内水域及外围水域受到污染,导致取水能力受到影响;
(2)兰州市城市供水水源(岸门桥)水源地准保护区上游发生危险化学品泄漏等工业或交通事故,危险化学品流入水源地上游,可能造成水源地局部污染,导致取水能力受到影响。
1.5.4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
(1)兰州市城市供水水源(岸门桥)水源地水质中微生物、毒性、化学、放射性指标等超标,二级保护区内水域及外围水域受到污染,可能导致取水能力受到影响;
(2)兰州市城市供水水源(岸门桥)水源地准保护区上游发生危险化学品泄漏等工业或交通事故,危险化学品流入水源地上游,可能造成水源地局部污染,可能导致取水能力受到影响。
1.4预案衔接
1.4.1与政府和部门预案衔接
(1)应急组织体系衔接
本预案为《兰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专项应急预案,其应急组织指挥部隶属于兰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指挥部,当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情景适用于《兰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时,指挥权限按上一级机构执行。
(2)适用地域范围衔接
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上、下游地区建立联动机制,上游地区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对兰州市城市供水(岸门桥)水源地造成影响时及时互通信息,适时启动本预案;本预案管辖范围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对下游造成影响时应及时向下游地区通报信息。
(3)应急响应衔接
兰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启动红色预警或应急响应的同时,上报兰州市人民政府,当发生其他突发环境事件时,启动《兰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工作;兰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启动橙色预警或应急响应的同时,上报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当发生其他突发环境事件时,事故发生地政府启动《县(区)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工作。
超出兰州市应急能力时,及时请求甘肃省应急组织指挥部启动省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4)应急保障衔接
兰州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建设兰州市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应急组织指挥部有对兰州市应急物资、设备的紧急调配权。
1.4.2与供水单位、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衔接
兰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立即将事故情况报送供水单位,启动供水单位应急预案及城市供水系统应急预案;水源地上游企事业单位应参照本预案,并结合自身可能对水源地造成的影响制定预案,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及污染物迁移的全过程,共同配合做好污染物拦截、信息收集研判、事件预警和应急响应等工作。
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兰州市人民政府成立兰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和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兰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和应对工作,环境应急组织机构见下图。
图1 环境应急组织机构图
2.1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2.1.1总指挥
兰州市设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主管副市长任总指挥,主要职责为:
(1)发生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亲自(或委托副总指挥)赶赴现场进行指挥,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
(2)贯彻执行当地或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急指令;
(3)按照预警、应急启动或终止条件,决定预案的启动或终止;
(4)研判突发环境事件发展态势,组织制定并批准现场处置方案;
(5)组织开展损害评估等后期工作。
2.1.2副总指挥
副总指挥由兰州市人民政府主管副秘书长任副总指挥,主要职责为:
(1)协助总指挥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
(2)根据分工或总指挥安排,负责现场的具体指挥协调;
(3)负责甄别事故级别,向市应急组织指挥部初步提出实施预警和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
(4)负责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应急处置及相关组织管理工作;
(5)负责协调现场与场外应急处置工作;
(6)停止取水后,负责协调保障居民用水;
(7)处置现场出现的紧急情况;
(8)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组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
(9)组织开展损害评估等后期工作。
2.1.3协调办公室
应急指挥部在兰州市生态环境局下设协调办公室,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为:
(1)执行市应急组织指挥部的决定和指示;
(2)负责信息汇总上报,并与有关的外部应急部门、组织和机构进行联络;
(3)负责调动应急人员、调配应急物资与资源、联络外部应急组织或机构;
(4)收集整理有关事件数据。
2.1.4专项工作组
应急工作组成员单位由兰州市应急管理局、兰州市生态环境局、兰州市卫健委、兰州市财政局、兰州市住建局、兰州市公安局、武警兰州市支队、兰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兰州市自然资源局、兰州市商务局、兰州市民政局、兰州市农业农村局、兰州市水务局、兰州市工信局、兰州市气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组成。
2.2现场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当信息研判和会商判断水源地水质可能受影响时,应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区长为现场指挥长,事故发生地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局长为现场副指挥长。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必须服从现场应急指挥部的指挥。
现场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全面负责指挥、组织和协调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工作,调度人员、设备、物质等,组建现场应急工作组赶赴现场开展具体工作。
(2)按照应急监测预案组织进行监测分析,确定污染程度;根据现场调查结果和专家意见,确定事故处置的技术措施;指挥各部门指定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和评估工作;协调各级应急力量划定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3)指挥现场应急工作组开展具体行动。负责医疗救护指挥工作,负责对中毒、受伤人员分类抢救和护送转院组织工作;负责指挥事故的报警、情况通报、事故处理工作;负责指挥抢修、水源恢复救援物资的供应调配工作;负责对事故后道路交通管制工作。保证人员的安全撤离;负责备用水源的启用工作;负责被污染水源的恢复工作。
(4)代表指挥部负责对外协调沟通、事故分析、信息上报工作。
(5)负责受影响区域群众安抚工作。
2.3现场应急工作组
现场应急工作组由应急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应急供水保障组、应急物资保障组、应急专家组和综合组构成。
2.3.1综合协调组
由兰州市生态环境局和事发地县(区)政府牵头,兰州市住建局、兰州市应急管理局、兰州市水务局、兰州市公安局和事发单位等配合工作。主要负责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件调查工作,为上级部门事件调查组提供有关情况;履行会议组织、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资料管理等职责;处理现场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
2.3.2应急处置组
由兰州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兰州市住建局、兰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兰州市应急管理局、兰州市水务局和事发单位等配合工作。主要负责组织制定应急处置方案;负责现场污染物消除、围堵和削减,以及污染物收集、转运和异地处置等工作。
2.3.3医疗救治组
由兰州市卫健委牵头,事发地县(区)政府配合工作。主要负责紧急救治因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生病、中毒、染病群众和工作人员;必要时将伤病员转至医院做进一步的治疗;负责事故现场的卫生防疫和卫生监督工作;及时向兰州市应急组织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人员伤亡、抢救、防疫、监督等情况。
2.3.4后勤保障组
由事发地县(区)政府牵头,兰州市住建局、兰州市财政局、兰州市工信局、兰州市公安局、武警兰州市支队等配合工作。主要负责按需准备应急抢险物资,包括应急抢险使用的各类用品和工具、器具;组织调集应急救援装备;提供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应急抢险现场电力供应;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食宿等基本生活保障。
2.3.5应急监测组
由兰州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兰州市住建局、兰州市卫健委、兰州市水务局、兰州市气象局等配合工作。主要负责制定应急监测方案;负责在污染带上游、下游分别设置断面进行应急监测;负责应急期间的水源地、供水单位和管网末梢水的水质监测;分析污染现状及可能造成的影响,判断事件的变化趋势;根据监测结果,会同应急专家组综合分析、预测、预报事件的发展和变化趋势,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提出控制和消除影响的科学建议。
2.3.6治安维护组
由兰州市公安局牵头,事发地县(区)政府、武警兰州市支队等配合工作。主要负责事故现场警戒,包括责任人控制、道路控制,保障救援道路畅通,使各抢险队伍、抢险机械快速到达事故场地;保证事故现场安全和救援秩序。
2.3.7事件调查组
由事发地县(区)政府牵头,兰州市生态环境局、兰州市应急管理局、兰州市公安局、兰州市水务局、兰州市住建局、兰州市交通委、兰州市水务公司等配合工作。主要负责深入调查事件发生的原因,做出调查结论,评估事件影响,提出事件防范意见;负责追究造成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调查处理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关违规违纪等行为。
2.3.8善后处理组
由事发地县(区)政府牵头,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工作。兰州市商务局负责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工作,兰州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处理伤亡人员的有关善后工作,兰州市民政局负责协助做好遇难人员遗体接运、火化事宜。
2.3.9宣传报道组
由兰州市委宣传部牵头,事发地县(区)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配合工作。主要负责应急处置信息宣传报道的组织工作;收集整理有关资料;组织新闻发布会;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2.3.10应急专家组
设立兰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主要成员包括饮用水水源地安全危机应急处置专家、各专项应急工作部门和单位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等,主要职责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提供意见和建议;为特别重大、重大以及较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提出救灾方案、处置办法;向兰州市应急组织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提供科学有效的决策方案;对危机解决后的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
2.3.11应急供水保障组
由兰州市住建局牵头,兰州市水务局、兰州市生态环境局、兰州市卫健委等配合工作。主要负责制定应急供水保障方案;负责指导供水单位启动深度处理设施或备用水源以及应急供水车等措施,保障居民用水等工作。
2.4县(区)及有关单位应急工作机构及职责
兰州城市供水(集团)有限公司是兰州市城市供水水源保障、水质预警的日常工作机构,在市应急组织指挥部的指导下负责本水厂及所供区域内突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各县(区)政府负责编制地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在市应急组织指挥部的指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县(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处置。
3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包括信息收集和研判、预警、信息报告与通报、事态研判、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与处置、应急处置、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响应终止等工作内容。
3.1信息收集和研判
3.1.1信息收集
信息收集范围与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保持一致,信息来源、信息收集范围和途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途径:
(1)事发地生态环境分局,可通过流域、水源地或供水单位开展的水质监督性监测(常规断面),常规和预警监控断面等日常监管渠道获取水质异常信息,也可以通过水文气象、地质灾害、污染源排放等信息开展水质预测预警,获取水质异常信息;
(2)兰州市生态环境局通过12369热线、网络、投诉举报等途径获取突发环境事件信息;通过水源地上游及周边主要风险源监控获取的异常排放信息;
(3)兰州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收集由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可能对水源地周边或上游造成影响的信息;负责地质灾害引发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水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预警信息监控;
(4)兰州市水务局负责收集水源地水质异味、异色等突发事件信息,饮用水源地的水位、流速、流量异常的水文信息,枯水期取水引发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水环境事件信息;
(5)兰州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收集因交通运输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可能对水源地周边或上游造成影响的信息;
(6)兰州市卫健委负责收集因水源性致病病原体引发的突发饮用水源环境事件信息;
(7)饮用水源地周边或上游所在地发现的死亡畜禽,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7)兰州市气象局负责提供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的气候信息;
(8)各相关企事业单位应认真落实主体责任,负责通过环境安全隐患的排查和风险评估收集预警信息,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防患于未然。
3.1.2信息研判与会商
兰州市应急指挥部下设的协调办公室以及应急专家组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核实和研判,信息研判的程序和方法等具体内容如下:
(1)协调办公室通过日常监管渠道首次发现水质异常或群众举报、责任单位报告等获取突发事件信息的部门,应第一时间开展信息研判和会商;
(2)第一时间对获取的信息,核实真实性;
(3)必要时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开展应急监测或补充调查,核实信息的准确性,同步通知生态环境部门;
(4)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信息进行预判分析后,及时上报兰州市人民政府。兰州市人民政府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及应急专家组进行会商,研判水质变化趋势和影响程度。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
为提高效率、简化程序,可根据水源地重要性、污染物的危害性、事态的紧急程度、采取的响应措施以及对取水可能造成的影响等实际情况,简化为橙色和红色两级预警。
红色(Ⅰ级、Ⅱ级事件)预警:当污染物已进入(或出现在)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且应急专家组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大时、可能中断取水时,为红色预警。
橙色(Ⅲ级、Ⅳ级事件)预警:当污染物迁移至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水域及外围水域范围,或是污染物已进入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但应急专家组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小、可能影响取水能力时,为橙色预警。
兰州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加强跟踪分析,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
3.2.2预警的启动条件
按预警级别,对应二级应急响应级别:
①当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Ⅰ级、Ⅱ级事件时,发布红色预警,启动一级响应。
②当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Ⅲ级、Ⅳ级事件时,发布橙色预警,启动二级响应。
3.2.3发布预警和预警级别调整
3.2.3.1发布预警
政府部门接到举报或通过水质自动监测数据异常时,上报应急指挥部。协调办公室组织研判,判定可能会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建议,相关部门发布预警信息,同时通知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应急响应工作。
(1)预警发布内容
预警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可能影响的人群、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和咨询电话等。
(2)预警发布渠道
预警信息发布通过电视、广播、互联网、手机短信、热线电话、户外LED显示屏、交通引导屏、车载电视、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辖区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预警发布流程
①研判
由协调办公室牵头组织应急专家组和应急监测组进行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并向突发饮用水水源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级别建议。
②预警发布
红色预警由兰州市人民政府确认并上报甘肃省人民政府发布。橙色预警则由兰州市人民政府确认后发布。
3.2.3.2预警级别调整
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可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再次发布。
3.2.4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根据事件具体情况和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后果,应急指挥部应采取以下措施:
(1)下达启动水源地应急预案的命令;
(2)通知现场应急指挥部中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好应急准备,进入待命状态,必要时到达现场开展相关工作;
(3)通知水源地供水单位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停止取水、深度处理、低压供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准备;
(4)加强信息监控,核实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来源、进入水体的污染物种类和总量、污染扩散范围等信息;
(5)开展应急监测或做好应急监测准备;
(6)做好事件信息上报和通报;
(7)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
(8)在危险区域设置提示或警告标志;
(9)必要时,及时通过媒体向公众发布信息;
(10)加强舆情监测、引导和应对工作。
3.2.5预警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机构应当密切关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发展趋势,并根据事件发展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危险已经解除时,由兰州市人民政府宣布解除预警,终止已经采取的有关行动与措施,兰州市生态环境局应继续跟踪事件进展情况直至确定污染危害已经消除,方可解除预警。
3.3信息报告与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应坚持及时、准确、规范的原则,做到即到即报,及时核实、加强研判,随时续报,决不允许迟报、谎报、瞒报、错报和漏报。
3.3.1信息报告程序
发生饮用水水源地突环境事件时由协调办公室负责信息报告。
(1)发现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地污染的有关人员和责任单位,应立即报告突发事件所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因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等导致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要及时通报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收到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县(区)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2)兰州市生态环境局在发现或得知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立即进行核实,了解有关情况。经过核实后,第一时间向兰州市人民政府和甘肃省生态环境厅报告。
(3)兰州市应急组织指挥部在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过程中,要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送相关规定及时组织续报进展情况,在事件应急终止后15天内将事件总结报告上报兰州市人民政府,同时抄报甘肃省人民政府和甘肃省生态环境厅。
(4)特殊情况下,若遇到敏感事件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有关责任单位和部门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组织指挥机构报告。
3.3.2信息通报程序
对经核实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接报的有关部门向兰州市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主要通报部门包括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卫健委、市水务局等部门;根据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和情景,还应通报市消防支队(遇火灾爆炸)、市公安局(遇火灾爆炸、道路运输事故)、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以上部门接受通报后,及时处理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对相关数据进行统计分析,跟踪预警信息,采取相应的预警行动。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可能影响白银市(相邻行政区域),兰州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及时通报白银市同级政府及有关部门。
3.3.3信息通报和通报内容
按照不同的时间节点,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1)初报应报告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结果、人员伤亡情况、水源地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
(2)续报应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事件及有关处置措施的进展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应在初报、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置突发饮用水源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饮用水源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社会影响、处置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信息报告和通报可采用传真、网络、邮寄或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在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说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有关的多媒体资料。
3.4事态研判
发布预警后,组织参加应急指挥的各个工作组,迅速跟踪开展事态研判。
事态研判包括事故点下游沿河水利设施工程情况、判断污染物进入河流的数量及种类性质、事故点下游水系分布、距离水源地取水口的距离和可能对水源地造成的危害,以及备用水源地情况。
事态研判的结果作为制定和动态调整应急响应有关方案、实施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与处置和应急处置的重要基础。
3.5应急监测
3.5.1开展应急监测程序
事件处置初期,应急监测组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命令,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监测方案、设置监测点位(断面)、确定监测频次、组织开展监测、形成监测报告,第一时间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告监测结果和污染浓度变化态势图,并安排人员对突发环境事件监测情况进行全过程记录。
事件处置中期,应急监测组根据事态发展,如上游来水量、应急处置措施效果等情况,实施调整监测点位(断面)和监测频次。
事件处置末期,应急监测组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命令,停止应急监测,并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提交应急监测总结报告。
3.5.2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监测
应急监测组负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应急监测工作,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 589-2021)规定,判定污染物的种类、性质、危害程度以及受影响的范围等,制定应急监测实施方案;组织开展监测、形成监测报告,第一时间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告监测结果,并安排人员对突发环境事件监测情况进行全过程记录;及时向市应急组织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现场情况,根据现场情况,提出处置建议;对短期内不能消除、降解的污染物进行跟踪监测;综合分析突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事件污染变化的趋势;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等方式,预测并报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决策的依据。可根据事态发展、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监测点位(断面)和监测频次。
3.5.3城市供水水质监测
城市供水水质的应急监测由应急监测组负责,判定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事件发生后对其供水质量的危害程度以及受影响的范围,制定应急监测与保障实施方案;组织开展监测、形成监测报告,第一时间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告监测结果,并安排人员对突发环境事件监测情况进行全过程记录;及时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告现场情况,根据现场情况,提出处置建议。
3.5.4应急监测原则和注意事项
(1)监测范围。尽量涵盖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范围,并包括事件可能影响区域和污染物本底浓度的监测区域。
(2)监测布点和频次。以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点为中心或源头,结合水文和气象条件,在其扩散方向及可能受到影响的水源地位置合理布点,必要时在事故影响区域内水源取水口、农灌区取水口处设置监测点位(断面)。应采取不同点位(断面)相同间隔时间(一般为1小时)同步采样监测方式,动态监控污染带移动过程。
①针对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固定源排放口附近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水域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②针对流动源、非点源突发环境事件,应对事发区域下游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3)现场采样。制定采样计划和准备采样器材。采样量应同时满足快速监测、实验室监测和留样的需要。采样频次应考虑污染程度和现场水文条件,按照应急专家组的意见确定。
(4)监测项目。通过现场信息收集、信息研判、代表性样品分析等途径,确定主要污染物及监测项目。监测项目应考虑主要污染物在环境中可能产生的化学反应、衍生成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有条件的地区可同时开展水生生物指标的监测,为后期损害评估提供第一手资料。
(5)分析方法。具备现场监测条件的监测项目,尽量在现场监测。必要时,备份样品送实验室监(复)测,以确认现场定性或定量监测结果的准确性。
(6)监测结果与数据报告。按照有关水质监测技术规范进行数据处理。监测结果可用定性、半定量或定量方式报出。监测结果采用电话、传真、快报、简报、监测报告等形式第一时间报告现场应急指挥部。
(7)监测数据的质量保证。应急监测过程中的样品采集、现场监测、实验室监测、数据统计等环节,应有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措施,并对应急监测报告实行三级审核。
3.6污染源排查与处置
3.6.1排查对象
当水质监测发现异常、污染物来源不确定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开展溯源分析,根据特征污染物种类、浓度变化、释放总量、释放路径、释放时间,以及当时的水文和气象条件,迅速组织开展污染源排查。
针对不同类型污染物的排查重点和对象如下:
(1)有机类污染: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尾水排放的异常情况。
(2)营养盐类污染: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畜禽养殖场(户)、农田种植户、农村居民点、医疗场所等,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殖废物处理处置、农药化肥施用、农村生活污染、医疗废水处理及消毒设施的异常情况。
(3)细菌类污染: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畜禽养殖场(户)、医疗场所、农村居民点,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殖废物处理处置、医疗场所、农村生活污染的异常情况。
(4)农药类污染:重点排查果园种植园(户)、农田种植户、农灌退水排放口,调查农药施用和流失的异常情况。
(5)石油类污染:重点排查加油站、运输车辆、油气管线、存贮的工业企业,调查上述企业和单位的异常情况。
(6)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重点排查采矿及选矿、金属制品制造等的工业企业、危险废物储存单位、危险品仓库和危化品运输车辆等,调查上述企业和单位的异常情况。
3.6.2切断污染源
根据污染源排查结果联系所在地县(区)政府,所在地县(区)政府负责实施切断污染源。处置措施主要采取切断污染源、收集和围堵污染物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对发生非正常排放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的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应迅速采取关闭、封堵、收集、转移等措施,切断污染源或泄漏源;
(2)对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事件,可启动路面系统的导流槽或设置紧急围堰等,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并收集污染物;
(3)启动应急收集系统集中收集陆域污染物,设立拦截设施,防止污染物在陆域漫延,组织有关部门对污染物进行回收处置;
(4)根据现场事态发展对扩散至水体的污染物进行处置。
3.7应急处置
3.7.1现场处置方案
3.7.1.1根据事件类型制定方案
由应急处置组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根据不同事件情景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1)固定源异常排放污染
组织相关专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方案包括:异常排放原因排查、固定源污染的应急措施、水质改善技术等内容,兰州市生态环境局、兰州市应急管理局、兰州市水务局等配合工作。
(2)暴雨冲刷农田污染
组织相关专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方案包括:减少农田污染水源的应急措施、实施人员、污染趋势等内容,兰州市气象局、兰州市农业农村局、兰州市住建局、兰州市水务局等配合工作。
(3)加油站泄漏污染
组织相关专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方案包括:泄漏点位排查、封堵或截断加油站泄漏污染源头的应急措施、污染治理技术等内容,兰州市交通委、兰州市住建局、兰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兰州市应急管理局、兰州市水务局等配合工作。
(4)流动源事故污染
组织相关专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方案包括:截断或疏导道路运输事故污染源头的应急措施、污染趋势、污染治理技术等内容,兰州市交通委、兰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兰州市应急管理局、兰州市水务局等配合工作。
3.7.1.2根据污染特征制定方案
(1)水体内污染物治理、总量或浓度削减。根据应急专家组等意见,制定综合处置方案,经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后实施。一般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扰动等物理方法,氧化、沉淀等化学方法,利用湿地生物群消解等生物方法和上游调水等稀释方法,可以采取一种或多种方式,力争短时间内削减污染物浓度。现场应急指挥部可根据需要,对水源地汇水区域内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实施停产、减产、限产等措施,削减水域污染物总量或浓度。
(2)应急工程设施拦截污染水体。在河道内启用或修建拦截坝、节制闸等工程设施拦截污染水体;通过导流渠将未受污染水体导流至污染水体下游,通过分流沟将污染水体分流至水源保护区外进行收集处置;利用前置库、缓冲池等工程设施,降低污染水体的污染物浓度,为应急处置争取时间。
针对污染物可采取的物理、化学、生物处理技术如表1所示。
表1 适用于处理不同超标项目的推荐技术
3.7.2供水安全保障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应急保障组负责在启动预警时第一时间与供水单位联络,供水单位兰州城市供水(集团)有限公司第一水厂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可能影响取水口的时间,及时采取深度处理、低压供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应急措施,并加强污染物监测,待水质满足取水要求时恢复取水和供水。取水和供水中断且24小时内不能恢复时启动备用水源,保障居民用水。
3.8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
应急组织指挥部有对兰州市应急物资、设备的紧急调配权。事故发生时兰州市应急指挥部通过合理调配附近成员单位以及企业应急物资进行事故应急处理。
现场应急工作组会同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先期处置物质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明确运输通道、方式和使用方法,按照应急物资调查结果,列明应急物资、装备和设施清单,清单应当包括种类、名称、数量及存放位置、规格、性能、用途和用法等信息,规定应急物资装备定期检查和维护措施,保证其有效性,以利于在紧急状态下使用。
3.9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
宣传报道组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组织新闻发布会,配合报纸、网络等信息发布方式,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信息,同时收集分析舆情信息,并针对舆情及时发布事件原因、影响区域、已采取的措施及成效、公众应注意的防范措施、热线电话等。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3.10响应终止
3.10.1响应终止条件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得到控制,紧急情况解除后,应急组织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应急调查、应急监测结果作出应急处置报告,满足应急终止的条件时,可由应急指挥中心下达应急终止命令,终止应急响应,转入正常工作。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止应急响应:
(1)进入水源保护区陆域范围的污染物已成功围堵,且清运至水源保护区外,未向水域扩散时;
(2)进入水源保护区水域范围的污染物已成功拦截或导流至水源保护区外,没有向取水口扩散的风险,且水质监测结果稳定达标;
(3)水质监测结果尚未稳定达标,但根据应急专家组建议可恢复正常取水时。
3.10.2应急终止程序
(1)应急组织指挥部根据应急监测、监控快报,确认事件已具备应急终止条件后,报请兰州市人民政府批准;
(2)兰州市人民政府接到市应急组织指挥部的应急终止通知后,宣布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3)应急终止后,有关部门应根据应急组织指挥部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监测、监控和评估工作,直至本次事件的影响完全消除为止。经有关部门许可后,水源地方可恢复使用。
4后期工作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后期工作包括后期防控、事件调查、损害评估、善后处置等内容。
4.1后期防控
应急响应终止后,污染防控的内容和工作要点主要有:由兰州市人民政府牵头,事发地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兰州市交通委等部门配合,针对泄漏的油品、化学品进行回收;由事发地县(区)政府牵头,事发地市生态环境局分局等部门配合,进行后期污染监测和治理,消除投放药剂的残留毒性和后期效应,防止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由事发地县(区)政府牵头,事发地市生态环境局西固分局、兰州市自然资源局等部门配合,事故场地及漫延区域的污染物清除完成后,对土壤或水生态系统进行修复;由事发地县(区)政府牵头,兰州市生态环境局西固分局、兰州市水务局、兰州市住建局等部门配合,部分污染物导流到水源地下游或其他区域,对这些区域的污染物进行清除等。
4.2事件调查
根据有关规定,应由兰州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兰州市水务局、兰州市交通委、事发地县(区)政府等部门配合工作,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4.3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兰州市生态环境局牵头,事发地县(区)政府、兰州市水务局、兰州市住建局、兰州市交通委等部门配合工作,同步组织开展环境损害现场调查与鉴定,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4.4善后处置
善后处理及应急保障组根据遭受损失的情况,制订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1)市应急指挥部应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和监管的建议。
(2)市应急指挥部组织专家组,会同事发地县(区)政府对应急过程进行评价。
(3)兰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4)后勤保障组负责应急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5)兰州市生态环境局继续跟踪做好饮用水源水质检测工作,及时掌握水质情况。
5应急保障
5.1通讯与信息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与各成员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系统、应急处置联动系统和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市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及有关部门和现场各应急工作组之间的联络畅通。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均应设置并开通24小时值班电话,保障通讯畅通,并建立各部门负责人和主要应急人员通讯录,定期确认各联络电话,人员或通讯方式变化时应及时更新。
5.2应急保障队伍
市级有关部门应建立多层次的应急保障队伍,市、县(区)政府进一步加强公安消防等队伍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同时依托环保专业处置企业等社会化力量,建立社会化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应急队伍培训和演练,各成员单位应制订年度培训、演练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市应急指挥部组织演练,发现不足及时改进,不断提高各部门协同处置应急事件的能力。
5.3应急资源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环境应急物资储备调用、紧急配送工作,并做好应急物资的更新及养护,保障应急处置和后续环境恢复需要。县(区)生态环境局分局应结合辖区水源地环境风险特点,加强对当地环境应急物资储备、更新、补充等信息的动态管理。
市应急指挥部应根据事件和演练经验,持续改进提高物资、装备的存放规范、应急设施的建设要求,确保事件发生时能够快速高效的使用应急资源。
5.4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担原则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将应急管理部门预算、应急物资采购费用列入年度预算,用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系统建设、运行和应急处置工作机构日常运行以及生态修复,加强应急工作经费的审计和监督管理,应专款专用。兰州市与县(区)应按照《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实施方案》予以分级保障。
5.5其它保障
5.5.1物资、设备设施运输保障
市交通运输局根据应急指挥部的指令,负责保证应急处置状态下应急处置物资和设备设施的运输保障,应急交通工具优先安排、优先调度。
5.5.2医疗卫生救助保障
市卫健委负责完善应急救援机制,储备医疗救治、检测检验等卫生应急物资。主要负责对发生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及时组织医疗急救。
5.5.3治安和人员安全保障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市、县(区)公安部门根据现场应急指挥部指令,依据相关规定实施治安维护工作;市应急管理局根据现场应急指挥部的指令,组织协调受灾群众的救助工作,并指导相关部门向群众分发救灾物资;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事件特征,配置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处置程序。
6附则
6.1名词术语
(1)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
指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且具有一定取水规模(供水人口一般大于1000人)的在用、备用和规划的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指国家为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障水源地环境质量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下简称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在水源保护区外划定准保护区。
(3)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等因素,导致水源地风险物质进入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的连接水体,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地水质超标,影响或可能影响饮用水供水单位正常取水,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6.2预案解释权属
本预案解释权归兰州市生态环境局。
6.3预案演练和修订
6.3.1预案演练
(1)应急预案演练
市应急指挥部应定期举行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演练内容主要包括通讯系统是否正常运作、信息报送流程是否畅通、各应急工作组配合是否协调、应急人员能力是否满足需要等。
(2)演练目的
①使参加应急响应的各部门熟悉、掌握各自所在应急响应行动中的职责,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同能力。
②保证应急响应各有关环节快速、协调、有效地运作。
③考核各级应急响应人员对所学理论与操作技能熟练掌握的程度。
④及时发现应急响应计划和应急响应系统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之处,以便予以改进和完善。
(3)演练记录和评价
市应急指挥部应对演练情况予以记录,并妥善保存备查。
演练结束后,市应急指挥部应对演练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演练评估结果及时修订完善。评估的内容应包括:演练的执行情况,预案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情况,应急人员的处置情况,演练所用设备装备的适用性,对完善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
6.3.2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兰州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时,应及时更新、修订和补充完善本预案。
本预案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
6.4预案实施日期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7附件
附件1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工作流程图
附件2 兰州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适用范围图
附件3 兰州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区划图
附件4 应急物资分布图
附件5 应急工程设施图
附件6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路线图
附件7 固定源分布图
附件8 应急监测点位图
附件9 兰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应急处置方案
附件10 兰州市城市供水水源(岸门桥)水源地水质标准值
附件1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工作流程图
附件2
兰州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适用范围图
附件3
兰州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区划图
附件4
应急物资分布图
附件5
应急工程设施图
附件6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路线图
附件7
固定源分布图
附件8
应急监测点位图
附件9
兰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应急处置方案
附件10
兰州市城市供水水源(岸门桥)水源地水质标准值
序号 | 项目 | Ⅲ类水质标准值 |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 |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 |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 |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 |
1 | 水温 | / | / | / | / | / |
2 | pH | 6-9 | >14或<1 | ≥1,<4 或>13,≤14 | ≥4,<5; 或>11,≤13 | ≥5,<6; 或>9,≤11 |
3 | 溶解氧 | ≥5 | <0.83 | ≥0.83,<1.68 | ≥1.68,<2.5 | ≥2.5,<5 |
4 | 高锰酸盐指数 | ≤6 | >36 | >18,≤36 | >12,≤18 | >6,≤12 |
5 | 化学需氧量 | ≤20 | >120 | >60,≤120 | >40,≤60 | >20,≤40 |
6 | 生化需氧量 | ≤4 | >24 | >12,≤24 | >8,≤12 | >4,≤8 |
7 | 氨氮 | ≤1.0 | >6.0 | >3.0,≤6.0 | >2.0,≤3.0 | >1.0,≤2.0 |
8 | 总磷 | ≤0.2 | >1.2 | >0.6,≤1.2 | >0.4,≤0.6 | >0.2,≤0.4 |
9 | 总氮 | ≤1.0 | >6.0 | >3.0,≤6.0 | >2.0,≤3.0 | >1.0,≤2.0 |
10 | 铜 | ≤1.0 | >6.0 | >3.0,≤6.0 | >2.0,≤3.0 | >1.0,≤2.0 |
11 | 锌 | ≤1.0 | >6.0 | >3.0,≤6.0 | >2.0,≤3.0 | >1.0,≤2.0 |
12 | 氟化物 | ≤1.0 | >6.0 | >3.0,≤6.0 | >2.0,≤3.0 | >1.0,≤2.0 |
13 | 硒 | ≤0.01 | >0.06 | >0.03,≤0.06 | >0.02,≤0.03 | >0.01,≤0.02 |
14 | 砷 | ≤0.05 | >0.3 | >0.15,≤0.3 | >0.1,≤0.15 | >0.05,≤0.1 |
15 | 汞 | ≤0.0001 | >0.0006 | >0.0003,≤0.0006 | >0.0002,≤0.0003 | >0.0001,≤0.0002 |
16 | 镉 | ≤0.005 | >0.03 | >0.015,≤0.03 | >0.01,≤0.015 | >0.005,≤0.01 |
17 | 六价铬 | ≤0.05 | >0.3 | >0.15,≤0.3 | >0.1,≤0.15 | >0.05,≤0.1 |
18 | 铅 | ≤0.05 | >0.3 | >0.15,≤0.3 | >0.1,≤0.15 | >0.05,≤0.1 |
19 | 氰化物 | ≤0.2 | >1.0 | >0.6,≤1.2 | >0.4,≤0.6 | >0.2,≤0.4 |
20 | 挥发酚 | ≤0.005 | >0.03 | >0.015,≤0.03 | >0.01,≤0.015 | >0.005,≤0.01 |
21 | 石油类 | ≤0.05 | >0.3 | >0.15,≤0.3 | >0.1,≤0.15 | >0.05,≤0.1 |
22 | LAS | ≤0.2 | >1.2 | >0.6,≤1.2 | >0.4,≤0.6 | >0.2,≤0.4 |
23 | 硫化物 | ≤0.2 | >1.2 | >0.6,≤1.2 | >0.4,≤0.6 | >0.2,≤0.4 |
24 | 粪大肠菌群 | ≤10000 | >60000 | >30000,≤60000 | >20000,≤30000 | >10000,≤2000 |
25 | 硫酸盐 | ≤250 | >1500 | >750,≤1500 | >500,≤750 | >250,≤500 |
26 | 氯化物 | ≤250 | >1500 | >750,≤1500 | >500,≤750 | >250,≤500 |
27 | 硝酸盐 | ≤10 | >60 | >30,≤60 | >20,≤30 | >10,≤20 |
28 | 铁 | ≤0.3 | >1.8 | >0.9,≤1.8 | >0.6,≤0.9 | 0.3>,≤0.6 |
29 | 锰 | ≤0.1 | >0.6 | >0.3,≤0.6 | >0.2,≤0.3 | >0.1,≤0.2 |
30 | 三氯甲烷 | ≤0.06 | >0.36 | >0.18,≤0.36 | >0.12,≤0.18 | >0.06,≤0.12 |
31 | 四氯化碳 | ≤0.002 | >0.012 | >0.006,≤0.012 | >0.004,≤0.006 | >0.002,≤0.004 |
32 | 三氯乙烯 | ≤0.07 | >0.42 | >0.21,≤0.42 | >0.14,≤0.21 | >0.07,≤0.14 |
33 | 四氯乙烯 | ≤0.04 | >0.24 | >0.12,≤0.24 | >0.08,≤0.12 | >0.04,≤0.08 |
34 | 苯乙烯 | ≤0.02 | >0.12 | >0.06,≤0.12 | >0.04,≤0.06 | >0.02,≤0.04 |
35 | 甲醛 | ≤0.9 | >5.4 | >2.7,≤5.4 | >1.8,≤2.7 | >0.9,≤1.8 |
36 | 苯 | ≤0.01 | >0.06 | >0.03,≤0.06 | >0.02,≤0.03 | >0.01,≤0.02 |
37 | 甲苯 | ≤0.7 | >4.2 | >2.1,≤4.2 | >1.4,≤2.1 | >0.7,≤1.4 |
38 | 乙苯 | ≤0.3 | >1.8 | >0.9,≤1.8 | >0.6,≤0.9 | 0.3>,≤0.6 |
39 | 二甲苯① | ≤0.5 | >3 | >1.5,≤3 | >1,≤1.5 | >0.5,≤1 |
40 | 异丙苯 | ≤0.25 | >1.5 | >0.75,≤1.5 | >0.5,≤0.75 | >0.25,≤0.5 |
41 | 氯苯 | ≤0.3 | >1.8 | >0.9,≤1.8 | >0.6,≤0.9 | 0.3>,≤0.6 |
42 | 1,2-二氯苯 | ≤1.0 | >6.0 | >3.0,≤6.0 | >2.0,≤3.0 | >1.0,≤2.0 |
43 | 1,4-二氯苯 | ≤0.3 | >1.8 | >0.9,≤1.8 | >0.6,≤0.9 | 0.3>,≤0.6 |
44 | 三氯苯② | ≤0.02 | >0.12 | >0.06,≤0.12 | >0.04,≤0.06 | >0.02,≤0.04 |
45 | 硝基苯 | ≤0.017 | >0.102 | >0.051,≤0.102 | >0.034,≤0.052 | >0.017,≤0.034 |
46 | 二硝基苯④ | ≤0.5 | >3 | >1.5,≤3 | >1,≤1.5 | >0.5,≤1 |
47 | 硝基氯苯⑤ | ≤0.05 | >0.3 | >0.15,≤0.3 | >0.1,≤0.15 | >0.05,≤0.1 |
48 | 邻苯二甲 | ≤0.003 | >0.018 | >0.009,≤0.018 | >0.006,≤0.009 | 0.003>,≤0.006 |
49 | 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 | ≤0.008 | >0.048 | >0.024,≤0.048 | >0.016,≤0.024 | >0.008,≤0.016 |
50 | 滴滴涕 | ≤0.001 | >0.006 | >0.003,≤0.006 | >0.002,≤0.003 | >0.001,≤0.002 |
51 | 林丹 | ≤0.002 | >0.012 | >0.006,≤0.012 | >0.004,≤0.006 | >0.002,≤0.004 |
52 | 阿特拉津 | ≤0.003 | >0.018 | >0.009,≤0.018 | >0.006,≤0.009 | 0.003>,≤0.006 |
53 | 苯并(a)芘 | ≤2.8*10-6 | >1.68*10-5 | >8.4*10-6, ≤1.68*10-5 | >5.6*10-6, ≤8.4*10-6 | >2.8*10-6, ≤5.6*10-6 |
54 | 钼 | ≤0.07 | >0.42 | >0.21,≤0.42 | >0.14,≤0.21 | >0.07,≤0.14 |
55 | 钴 | ≤1.0 | >6.0 | >3.0,≤6.0 | >2.0,≤3.0 | >1.0,≤2.0 |
56 | 铍 | ≤0.002 | >0.012 | >0.006,≤0.012 | >0.004,≤0.006 | >0.002,≤0.004 |
57 | 硼 | ≤0.5 | >3 | >1.5,≤3 | >1,≤1.5 | >0.5,≤1 |
58 | 锑 | ≤0.005 | >0.03 | >0.015,≤0.03 | >0.01,≤0.015 | >0.005,≤0.01 |
59 | 镍 | ≤0.02 | >0.12 | >0.06,≤0.12 | >0.04,≤0.06 | >0.02,≤0.04 |
60 | 钡 | ≤0.7 | >4.2 | >2.1,≤4.2 | >1.4,≤2.1 | >0.7,≤1.4 |
61 | 钒 | ≤0.05 | >0.3 | >0.15,≤0.3 | >0.1,≤0.15 | >0.05,≤0.1 |
62 | 铊 | ≤0.0001 | >0.0006 | >0.0003,≤0.0006 | >0.0002,≤0.0003 | >0.0001,≤0.00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