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兰环罚字〔2023〕1号

发布时间:2023-03-10 14:58  发布部门:市生态环境执法队      访问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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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兰州市七里河区南滨河西路1299 

法定代表人:赵新升           职务:总经理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我局于20231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单位烤漆房正常作业时,废气处理设施未正常使用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

我局于20232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兰环罚告字〔2023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

2023210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你单位解释造成本次设备未运行原因是因原有烤漆房使用年限较久,对烤漆房进行更换,导致烤漆房与原有废气处理设备产生脱离,未及时连接使用废气处理设施,对此立即进行了整改,并已完成整改。你单位也对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予以接受。

经研究决定,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兰环罚告字〔20231号)、你单位2023210日提交的整改报告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结合《兰州市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系统》裁量计算表中裁量基准:污染防治设施(措施)未正常运行。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捌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的缴款码,通过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兰州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财政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兰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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