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典型案例(三)

发布时间:2023-06-29 13:01  发布部门:市生态环境执法队      访问次数:      

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不予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3412日,兰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某机械装备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现场喷砂车间生产作业时,未采取密闭措施大门敞开,产生粉尘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情况。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企业立即整改,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并依法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复查时,该企业已整改完成。考虑该企业属于首次违法且及时完成整改,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环境行政处罚法》第七条之规定,经法制审核,最终对该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启示意义】

积极落实甘肃省生态环境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相关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充分考虑到企业违法的实际情况、造成的危害后果和及时整改情节,决定依法不予处罚,体现了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罚了之,彰显了“宽严兼济”、“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又通过树立服务型执法理念帮服激励企业主动守法,有利于持续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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