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兰环罚字〔2023〕2号

发布时间:2023-07-12 16:29  发布部门:市生态环境执法队      访问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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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兰州市西固区广河路1

法定代表人:  陆永卫            职务:  董事长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兰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于20234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甘肃省兰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2023411日废气执法监测报告(编号:LHJCFQ2023014)显示,你单位有组织废气氰化氢排放浓度为1.24mg/m3;厂界下风向东侧监测点1234无组织氰化氢排放浓度分别为0.006mg/m30.008mg/m30.008mg/m30.010mg/m3,均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以上事实,有兰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甘肃省兰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废气执法监测报告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36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兰环罚告字〔2023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结合甘肃省综合执法一体化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计算器基准(情节:超标因子为1个;大气超标排放时期敏感度为一般期间,裁量认定:情节轻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壹拾叁万陆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的缴款码,通过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兰州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财政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由兰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送达、执行。

                                    

                        兰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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