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四)

发布时间:2023-08-24 16:36  发布部门:市生态环境执法队      访问次数:      

兰州某公司掩埋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332日,兰州市生态环境局接到信访举报称“兰州某公司在安宁区深沟和某单位合作,以排污泥为由,运输私倒垃圾、工业废料、甚至化工产品1000多桶………”。对于该信访案件,兰州市生态环境局高度重视,第一时间派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33日,兰州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对填埋地面进行开挖,发现掩埋疑似危险废物80桶。324日,通过多点位进一步开挖,共挖出疑似危险废物112桶,总计192桶。

鉴于案情涉嫌生态环境违法刑事犯罪,兰州市生态环境局多次进行现场勘察;同时,积极与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兰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沟通案情,并致函邀请提前介入该案,以确保行刑衔接顺畅,违法行为得到严肃查处。

331日,兰州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某环境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对被挖出物质进行司法鉴定,经取样化验,判定被挖出物质具备危险特性,属于危险废物。

经进一步调查,被填埋危险废物由某工业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产生,该单位委托他人处置该批危险废物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管理不严行为;兰州某公司违规填埋危险废物至场地内,造成了生态环境污染,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查处情况】

兰州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的规定。529日,兰州市生态环境局向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移交该案全部违法线索,追究兰州新某公司擅自填埋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刑事责任。

同时,某工业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愿意主动承担后果,积极履行生态环境赔偿责任,兰州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某工业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索赔程序。

最终在兰州市生态环境局、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共同监督下,由有资质的单位对被填埋危险废物进行集中转移处置。

【启示意义】

1.在危险废物非法排放、倾倒、填埋、处置等案件频发的城镇、农村、非工业区等偏僻区域,有针对性地宣传举报奖励制度可以有效调动公众参与积极性,依靠人民群众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提升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水平。

2.在对案件侦办过程中,提高执法效能,充分利用执法记录仪、手机定位等科技手段,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同时积极邀请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兰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提前介入该案,确保落实生态环境违法犯罪两法衔接机制;在严厉打击固体废物倾倒违法行为的同时,积极督促指导企业开展生态恢复治理工程,确保按期完成整治任务,有效消除环境污染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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