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科贝德煤与煤层气开发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11224551901U
详细地址: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劳力土湾
法定代表人:李世兵,职务:总经理
甘肃科贝德煤与煤层气开发技术有限公司(下称你公司)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我局于2023年6月20 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查明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生产期间,将发电车间罗茨风机室2号罗茨风机冷凝水通过临时接入一根可移动的黑色橡胶软管排至厂区雨水井,后经雨水管网流至厂外南侧劳力土湾大沟内。调查期间,我局委托甘肃蓝美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排水现场进行取样检测。2023年6月25日,甘肃蓝美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报告显示取样废水中石油类、化学需氧量、氨氮、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检测值分别为1228mg/L、988mg/L、485mg/L、405mg/L、674mg/L,超过国家排放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中二级标准)121.8倍、5.58倍、18.4倍、12.5倍、43.9倍,影响周边环境。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检验检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 2023 年 8 月 9 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兰环红罚告字〔2023〕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2023 年8月10日,你公司向我局书面报送了《甘肃科贝德煤与煤层气开发技术有限公司关于6月13日排放生产废水的整改报告》。2023 年8 月14 日,我局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核查,核实了你公司整改方案落实情况。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结合甘肃省综合执法一体化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计算器基准修正裁量结果(情节:①持续时间:不足5天;②行为情形:正常生产时不通过污处设施利用其他方式直接排放/篡改、伪造监测数据;③排污超标状况:超标200%以上超标200%以上/ph≤2或12.5≤ph。裁量认定:情节特别严重。修正基准:小型企业、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立即改正),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伍拾柒万叁仟元整(¥573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的缴款码,选择通过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兰州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财政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兰州市生态环境局红古分局
2023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