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姓名: 甘肃富航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620104MAD5B10F0F
地址/住址: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陈坪街道光明街731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你单位未办理环保手续擅自建设商品混凝土搅拌站项目,涉嫌“未批先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 2024 年 9 月 11 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兰环罚告〔 2024 〕72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截止 2024 年 9 月 29 日,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按照《甘肃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情节:项目建设进程:生产阶段或不执行停止建设决定,裁量认定:情节特别严重。),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 处罚款人民币陆万伍仟元整(¥65000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的缴款码,通过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兰州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兰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