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甘肃金创绿丰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 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762377162Y
地址: 甘肃省永登县树屏镇河沿沟
我局于2024年7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甘肃省兰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2024年4月9日废气执法监测报告(编号:LHJCFQ2024017)显示,你公司焚烧炉2号排放口汞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为0.0851mg/m³;厂界下风向(西南侧)监测点1、2、3、4无组织氯化氢浓度分别为0.430mg/m³、0.352mg/m³、0.363mg/m³、0.533mg/m³,均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甘肃金创绿丰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12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资格证明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违法主体;
2、甘肃省兰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于2024年4月9日出具的对甘肃金创绿丰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兰州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大气环境)执法监测报告(编号:LHJCFQ2024017),证明对废气污染因子进行了执法监测;
3、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12日所做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19日所做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证明违法行为的原因;
5、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19日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违法行为的原因;
6、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19日对甘肃金创绿丰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兰环永责改字〔2024〕22号)及送达回执,证明对甘肃金创绿丰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并送达;
7、我局执法人员(共2人)行政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资格合法。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8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兰环永罚告〔2024〕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甘肃省综合执法一体化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定,裁量基准(情节:排放去向或区域:二类功能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超标因子:2个;大气超标排放时期敏感度:一般时期;裁量认定:情节较重),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叁拾捌万肆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兰州市生态环境局永登分局
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