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 兰州裕恒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吉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2012113514068388
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民乐乡铁丰村
我局于2024年7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院内部分石灰石块状石料露天堆放,未采取任何防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兰州裕恒实业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罗双鉴于2024年7月10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资格证明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违法主体;
2.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10日对兰州裕恒实业有限公司制作的现场勘察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10日对兰州裕恒实业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罗双鉴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违法行为的原因;
4.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10日拍摄的现场照片两份及绘制的现场勘察示意图一份,证明违法事实;
5.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10日对兰州裕恒实业有限公司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兰环永责改字〔2024〕14号)及送达回证,证明对兰州裕恒实业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并送达;
6.我局执法人员(共四人)行政执法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执法人员资格合法。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8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兰环永罚告〔2024〕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2024年9月5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了《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 ,以市场不景气、间歇性生产及周转资金压力大等为由,请求给予免于处罚或从轻处罚,经我局案审会集体讨论认为,你单位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违法证据充分,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参照《甘肃省综合执法一体化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裁量基准(情节:污染防治措施及效果:部分落实密闭/设施/措施;裁量认定:情节较重)。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38000元(叁万捌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兰州市生态环境局永登分局
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