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生态环境局用永登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兰环永罚〔2024〕10号

发布时间:2024-10-12 10:41  发布部门:永登分局      访问次数:      

    当事人名称:永登昱泉纳米科技有限公司                  

负责人:连茂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21MA74KU493Y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中堡镇北坪台

我局于2024年7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现场核实,永登昱泉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位于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中堡镇北坪台,于5月底停产至今。但发现你公司在石料库内分别架设一个振动筛和滚筒筛,配套建设了皮带运输等设备,用于石灰石原料筛分。你公司石灰石原料筛分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擅自开工建设,属“未批先建”项目。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永登昱泉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17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违法主体;

2.我局执法人员2024年7月17日于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2024年7月17日现场照片,证明违法行为的事实取证;

4.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29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违法行为的原因;

5.我局执法人员2024年7月29日对永登昱泉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兰环永责改字〔2024〕12号)及送达回证,证明对永登昱泉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并送达;

6.永登昱泉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22日提供的《资产评估报告》,证明石料筛分项目的资产总额。

7.我局执法人员(共两人)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执法人员资格合法。

我局于2024年9月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兰环永罚告〔2024〕1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甘肃省综合执法一体化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计算器基准(情节:项目建设进程:调试阶段;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的类别:报告表。裁量认定:情节严重),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的缴款码,通过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兰州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管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兰州市生态环境局永登分局

                                 2024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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