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永登兰江硅锰冶炼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国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217565763091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河桥镇马军村
我局于2024年07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永登兰江硅锰冶炼有限责任公司未进行精细化管理,未严格控制和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生产过程中矿热炉门未完全关闭、矿热炉顶部集气罩等设施密闭不严,生产过程中有少量烟气通过厂房逸散至外环境;输料环节存在粉尘无组织排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 永登兰江硅锰冶炼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尹国权于2024年7月10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排污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违法主体;
2.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10日对永登兰江硅锰冶炼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尹国权制作的现场勘察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11日对永登兰江硅锰冶炼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尹国权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违法行为的原因;
4.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10日拍摄的现场照片两份及绘制的现场勘察示意图一份,证明违法事实;
5.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10日对永登兰江硅锰冶炼有限责任公司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兰环永责改字〔2024〕06号)及送达回证,证明对永登兰江硅锰冶炼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并送达;
6.我局执法人员(共二人)行政执法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执法人员资格合法。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8月 29 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兰环永罚告〔2024〕0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款的的规定,参照《甘肃省综合执法一体化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77000元(柒万柒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兰州市生态环境局永登分局
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