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八)

发布时间:2024-10-18 14:54  发布部门:市生态环境执法队      访问次数:      

兰州市某街道办事处违反《水污染防治法》案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18日,兰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就兰州市生态环境局城关分局委托甘肃隆宇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城关区青石湾村污水处理站出水水质检测《检测报告》(编号:LYJCFS2024-106)、碱水沟村污水处理站出水水质检测《检测报告》(编号:LYJCFS2024-107)显示其青石湾村污水处理站排口排放污水中氨氮、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总氮4项因子和碱水沟村污水处理站排口排放污水中总氮1项因子超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62/4014-2019)表1中一级标准限值问题进行现场检查,具体检测结果为青石湾村污水处理站:氨氮:45.7mg/L,排放限值:15mg/L;化学需氧量:115mg/L,排放限值:60mg/L;悬浮物:90mg/L,排放限值:20mg/L;总氮:89.6mg/L,排放限值:20mg/L。碱水沟村污水处理站总氮:23.6mg/L,排放限值:20mg/L。现场对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青白石街道办事处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24]号No.0000723)。

[查处情况]

本案例中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结合甘肃省综合执法一体化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计算器基准(情节:超标因子:3个及以上;排污超标状况:超标200%以上,裁量认定:情节特别严重),作出以下决定:处罚款人民币柒拾叁万元整(¥730000元整)。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青白石街道办事处就行政处罚主体、执法程序、法律依据提出听证申请,执法人员案件办理过程中严格执行执法程序,积极补充线索证据,对该公司处罚时经过了立案、调查、责令整改、处罚告知、听证、决定、送达等法定程序,听证维持《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

[启示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因地制宜做好厕所下水道管网建设和农村污水处理,不断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是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重要内容,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举措,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青白石街道办事处作为两座污水处理站的管理主体,对污水站管理中缺乏责任意识、专业知识、资金支持,导致农村污水处理站运行不能达到预期效果。在生态环境部门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多次提醒约谈该单位后,两座污水站仍存在超标排放水污染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通过行政处罚,促进农村污水处理站从管理模式、资金支持、运营效果等方面逐步走向规范化、专业化,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安全筑牢农村污染防治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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