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兰环罚〔2024〕66号

发布时间:2024-10-23 16:07  发布部门:市生态环境执法队      访问次数:      

    当事人名称:榆中德盛建材厂

法定代表人:顾志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91620123710224295T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小康营乡深沟子村

我局于2024年9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兰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13日对榆中德盛建材厂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你厂在2023年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未如实报告2023年厂界(氟化物、二氧化硫、颗粒物)三项污染物因子无组织排放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 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兰环罚告〔2024〕6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的规定。结合甘肃省综合执法一体化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计算器基准裁量:(情节:排污单位管理类别:重点管理(除属特别严重的项目)后果: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地点:(一般区域;裁量认定:情节较重,后果轻微)认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兰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 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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