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某公司未按标准贮存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11日,兰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到兰州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单位正在经营,厂区南侧大门口建有危险废物暂存间一座,用于存放汽车修理产生的废矿物油、废机滤、废矿物油桶等危险废物。该危险废物暂存间门口未设置危险废物标识,内存放有废矿物油、废机滤、废矿物油桶及废饮料瓶等非危险废物杂物,危险废物未分区存放,杂乱堆存,地面未采取防渗措施,地面有明显矿物油渗漏。该单位危险废物贮存不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代替GB18597-2001)、《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要求,当日对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23]号No.0000717)。
【查处情况】
本案例中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甘肃省综合执法一体化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计算器基准(情节:贮存场所:虽有措施但未达到要求;行为方式:贮存;裁量认定:情节轻微),作出决定: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陆仟元整(¥136000元整)。该公司接到行政处罚决定后,积极整改,重新整修危险废物暂存间,规范设置危险废物标识标签,危险废物分区存放,设置防渗措施,已完成整改。
【启示意义】
危险废物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感染性等危险特性,收集、贮存或处置不当,不仅严重威胁生态环境安全,更可能直接危及人体健康甚至生命。汽修行业的危险废物具有易燃性和毒性,不规范贮存存在较大的环境风险隐患。该案件是针对小型汽修行业未按标准贮存危险废物案,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发现并依法对其实施了行政处罚,对汽修行业危险废物不规范收集、贮存、处置行为打击震慑效果明显,本案的办理对于打击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震慑环境污染行为具有典型的警示意义,能有效倒逼企业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依法依规收集、贮存和处置危险废物,化解环境风险隐患,维护环境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