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姓名:甘肃爱大力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杭*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20104MADPYLAU5Y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陈坪街道环形中路5号一层1号商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我局于 2024年8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未办理环保手续,擅自建设砂石料生产项目并投用。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4年10月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兰环罚〔 2024 〕6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于2024年9月14日向兰州市生态环境局西固分局提交申辩书,陈述申辩理由如下:1、在你单位自行调查过程中,由于你单位负责人不了解现场实际情况误将合作协议当成土地租赁合同上报,致使投资资金多报90万元人民币,现实际土地租赁费用为15万元人民币(有土地租赁协议书为凭证)。2、现场使用设备属旧设备搬迁而来,上报价格为原购买价格,原上报价格比现实际价格高出20万元人民币,实际价格为55万元人民币(有工业品买卖合同为凭证)。 3、综合以上情况,你单位实际投资金额为70万元人民币。2024年9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你单位提料的申辩材料对你单位投资额度及现场情况进行重新核定,经召开陈述申辩工作会,同意甘肃爱大力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投资额度70万元人民币的事实,决定对你单位的提交申辩理由予以采纳。你单位委托负责人现场表示再无异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结合对甘肃爱大力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重新核定投资额70万元人民币情况,按照《甘肃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情节:项目建设进程:生产阶段或不执行停止建设决定,裁量认定:情节特别严重。),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叁仟元整(¥23000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的缴款码,通过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兰州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兰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