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兰州快捷狮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571643122Q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雁园街道雁园路288号兰州副食品基地院内3区4号。
我局于2024年7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现场检查,你单位喷漆房正在进行喷漆作业,但配套UV光氧催化废气处理设施电源线断开,未运行。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兰环罚告〔2024〕7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截止2024年9月30日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参照甘肃省综合执法一体化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计算器基准(情节:污染防治设施(措施):未正常运行;违法地点:二类功能区(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修正基准:经济承受度(个体),补救措施和改正效果(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认定:情节较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认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陆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