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关区河洲山城手抓餐饮服务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20102MA7CKW8N6L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鼓楼巷街道甘南路753-1号
经营者:***
你单位主要从事餐饮服务,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后堂正在炒菜,煮肉,安装的油烟净化设施打开后内部无任何吸附和过滤设施,油烟净化设施只有外壳。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和《兰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兰环罚告〔2024〕7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截止2024年9月20日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和《兰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规定,按照甘肃省综合执法一体化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计算器基准(裁量基准:后果:公众影响:一次有效投诉,裁量认定:后果轻微),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整);
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的缴款码,通过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兰州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财政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