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香满楼金荣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庆阳路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MA73WK****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336号(润城佳园三楼东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我局于2024年10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主要从事餐饮服务,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常营业,后堂燃料使用天然气,有8个炒灶灶眼,现场后堂正在进行炒制等加工作业,检查发现你单位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经查阅《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显示: “5.1排放油烟的饮食业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证操作期间按要求运行。油烟无组织排放视同超标”。当日城关区执法队执法人员给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兰环责改〔2024〕号 0000171)。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和《兰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已构成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排放油烟的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4年10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兰环罚告〔2024〕3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截止2024年11月5日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和《兰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按照甘肃省综合执法一体化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计算器基准(裁量基准:情节:污染防治设施:未安装装置/未落实措施,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裁量认定:情节特别严重),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万柒仟元整(¥37000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的缴款码,通过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兰州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财政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