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4年12月24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4-12-24 15:24  发布部门:市生态环境局环评科      访问次数:      

兰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41224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1224日我局拟对2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1224日起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931-4818025 、8611513 (兰州市生态环境局环评科)

通讯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名城广场4号楼

邮编:730000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评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甘肃君拓管道防腐保温有限公司防腐类管道、涂塑钢管、聚氨酯保温管等生产加工项目

兰州市永登县树屏镇崖头村

甘肃君拓管道防腐保温有限公司

中环星悦(甘肃)能源环保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本项目主要新建1栋综合楼,用于员工办公生活,2栋生产厂房,布设年产2万m2/a防腐类钢管生产线、3万m2/a涂塑钢管线、1万m2/a聚氨酯保温管生产线及其配套设施。

 

 

(一)项目建成后,两个厂房抛丸工序粉尘经各自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有组织外排,外排废气中污染物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要求;1#厂房喷涂废气、挤出废气经一套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有组织外排,2#厂房喷涂废气、发泡工序废气经一套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有组织外排,外排废气中污染物浓度须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及其2024年修改单要求。项目采用密闭厂房,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须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限值要求。

(二)项目运营期项目循环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拉运至兰州树屏产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项目运营期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基础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四)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及油桶,属于危险废物,暂于危废暂存间,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废钢丸、边角料、不合格品、布袋除尘器收尘、废旧除尘滤袋集中收集后交由资源回收单位回收处理;废包装袋、原料桶收集后由厂家回收处理。废油抹布为豁免类危险废物,收集后与生活垃圾并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2

甘肃思弗化工检验检测实验室建设项目

城关区雁东路102号

甘肃思弗化工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甘肃昊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在兰州市城关区雁东路102号留学生创业园16楼A01室、A02室建设检验检测实验室,占地面积207.12平方米,划分的功能区域有实验区、样品间、危废间、危化品间和天平室等;17楼B07室建设办公室,占地面积82.51平方米,包括办公区和会议室等。

(一)实验过程中产生的的废气通过装有6套活性炭吸附过滤的通风橱系统处理,样品间、危废间等其他功能区域安装5套局部及整间抽风装置,并设置活性炭吸附过滤处理。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限值要求。

(二)项目生活污水直接排入市政管网后进入污水处理厂。实验过程产生的首次、二次器皿清洗废水经收集池管道收集至专用危废桶暂存于危废间后定期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不外排。三次器皿清洗废水产生量较小经市政管网后进入污水处理厂。

(三)项目运营期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基础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四)实验产生的固体废物、到期的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定点存放于危废间固废桶中,定期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不外排。生活垃圾经垃圾桶收集后交由物业统一清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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