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热力集团有限公司(市委党校供热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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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兰州市城关区火车站西路722号
法定代表人:刘春生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我局于2024年3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属于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单位,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了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但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2024年3月8日,城关区执法队执法人员给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24〕号 NO:0000729)。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证据、《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24﹞号No.0000729)及送达回证、《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兰环罚告字﹝2024﹞35号)及送达回证、现场检查(勘察)示意图、营业执照及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副本)、兰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关于转发《甘肃省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月报》的通知等凭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3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兰环罚告字〔2024〕3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按照甘肃省综合执法一体化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计算器基准(裁量基准:情节 联网状态 未联网 ,裁量认定:情节特别严重),建议作出以下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贰仟元整(122000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的缴款码,通过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兰州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财政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