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回复市民咨询

发布时间:2024-05-27 11:44  发布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访问次数:      

         一、基本情况

         有市民咨询“兰州市污水处理采集仪验收”有关问题。

         二、答复情况

       2017年8月3日,原环境保护部下发《关于加快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的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2017﹞61号)明确提出:“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或者改造工作完成后,应由购置建设的主要出资方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组织验收,验收有关资料交有管辖权的环保部门备案”“地方环保部门不得组织对重点排污单位为主要出资方的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工作进行验收,对重点排污单位报备的验收资料要及时予以记录,作为现场监督检查的依据。”2017年9月11日原甘肃省环境保护厅下发《关于做好全省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的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甘环办发﹝2017﹞81号)明确,“排污单位是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工作的组织者。排污单位应当聘请环境监测部门或具备质量监督部门认证(CMA)的第三方检测单位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比对监测工作。通过比对监测后,排污单位可会同设备供应单位、运行维护单位、行业专业人员等组成验收小组,采用现场检查和台账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验收工作,形成验收意见。验收工作应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联网后一个月内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通过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排污单位应向有管辖权的环保部门进行备案,并将备案资料扫描件电子版(PDF格式)报辖区市级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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