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加强生态保护修复统一监管筑牢美丽中国建设的生态根基
——在全国自然生态保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生态环境部部长 黄润秋
(2024 年 5 月 20日)
同志们:
今天,我们召开全国自然生态保护工作会议,主要任务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部署,总结新时代自然生态保护工作进展,深入分析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对新时代新征程生态保护修复监管工作进行部署,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建设美丽中国。下面,我讲三方面意见,与大家交流。
一、我国生态保护修复监管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新时代以来,特别是2018年机构改革以来,全国生态环境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适应机构职能调整后任务要求,锐意进取、担当作为,切实履行“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职责,逐步建立“53111”生态保护修复监管体系,推动生态保护修复监管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一)生态保护修复监管制度体系初步建立积极推动生态保护监管内容纳入相关法律制度。
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森林法、湿地保护法、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黑土地保护法等法律明确,建立生态保护统筹协调机制,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建立健全生物多样性保护标准体系,开展国家重要湿地动态监测,对国家重要湿地生态状况进行评估,对生态保护各类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实行生态保护绩效评价考核制度,将生态保护成效纳入指标体系,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侵权人承担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和相关费用等。目前,我部正在积极配合全国人大法工委开展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生态保护作为其中单独一编,将为强化生态保护修复监管提供更为有力的法律保障。
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重大体制创新和重大改革举措。中办、国办先后出台《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办法》,正在组织制定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条例。作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延伸和补充,全国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设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机构,结合各地实际开展省级督察工作。中央和省级督察始终将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贯彻落实情况作为重中之重,把查实重大生态破坏问题并督促整改作为重点,不断夯实地方和相关部门政治责任,切实加强生态保护修复。
建立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自2018年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以来,在中央和地方的共同努力推进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有关规定已纳入民法典、长江保护法等7部专项法中。经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我部联合最高法等部门和单位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印发《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森林(试行)》等标准规范,初步构建了覆盖全环境要素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体系。各地出台600余项配套规定,改革配套制度逐步完善。2018—2023年,全国共办理赔偿案件约3.71万件,涉及赔偿金额超过221.87亿元, 其中涉及生态破坏类案件约 1.11万件,涉及金额约 91亿,占41.02%。
扎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整合相关部门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等方面的执法权,包括对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行为的执法权,组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经国务院同意,我部印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对生态保护领域的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事项予以明确。印发《关于加 强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完善生态保护监管领域的综合执法工作机制。仅2023年,我部指导全国各地查办自然保护地内环境违法案件248件(非法建设113件、修路52 件、开矿20件、筑坝7件、倾倒危废固废20件、其他类型36件),罚款近1.45亿元,移送公安机关15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2件,有力打击了破坏生态违法行为。
健全完善生态保护修复监管制度。我部先后印发《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监管工作的意见》《“十四五”生态保护监管规划》,出台《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暂行办法》《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破坏问题 线索处理处置工作机制(试行)》《关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销号的指导意见》《关于坚决防止生态保护修复中形式主义行为的通知》,联合相关部门印发《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 行)》《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制定发布全国生态状况调查评估、生态保护修复成效评估、自然保护地及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管、生物多样性保护等30多项标准规范。指导陕西省等六省一市建立秦岭地区跨区域生态保护协同合作机制。通过完善政策制度,生态保护修复监管相关制度体系基本建立,监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
(二)全国和重点区域生态状况评估深入推进
持续开展全国生态状况调查评估。我部与中科院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自2000年以来联合开展 4次全国生态状况调查评估,全面系统掌握不同时期我国生态状况及其变化趋势、时空分布特征,包括全国生态系统格局、质量和功能的变化,黄河流域、长江经济带、京津冀、粤港澳大湾区、长三角地区等国家重大战略区域的生态状况及变化情况。在2023年8月15日首个全国生态日上,我部联合中科院发布2015—2020年全国生态状况变化调查评估成果。这些成果为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推动形成主体功能区战略、重大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布局等发挥了重要支撑作用。
实施自然保护地保护成效评估。积极推进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推动设立首批5个国家公园,保护面积达23万平方公里。建立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工作机制,分区、分期开展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重点关注主要保护对象、环境质量、威胁因素和违法违规活动现状和动态变化。截至目前,已完成黄河流域、北部湾、珠江流域等13省区189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现场评估。
全面开展生态保护红线保护成效评估。创新实施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将30%以上的陆域国土面积纳入态保护红线,有效保护了绝大多数的生态功能极重要区、生态环境极敏感脆弱区和珍稀濒危物种栖息地。机构改革后,我们立足监管职责,及时启动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破坏问题监管和保护成效评估工作,指导京津冀、长江经济带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等15省份开展生态保护红线保护成效年度自评估。
持续推进县域生态质量综合评价。2008年起,中央财政开始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实施转移支付政策,涉及810个县域,截至2023年累计投入转移支付资金近9000亿元。2012 年以来,我部联合财政部连续12次开展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工作,根据评价结果对县域转移支付资金进行奖励和扣减,推动保护成效和保护过程相结合。 2021年,我部印发实施《区域生态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用于指导县级及以上区域的生态质量现状和 趋势的综合评价。2022年,将生态质量评价结果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进一步压实地方政府生态保护责任。
推进重大生态修复工程生态环境成效评估。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联合财政部、自然资源部推进52个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联合财政部开展“十三五”25个试点工程 区域生态环境成效评估。推动将“三北”工程生态环境成效评估纳入中办、国办《关于加强荒漠化综合防治和推进“三北”等重点生态工程建设的意见》和《“三北”工程总体规划》等政策文件。印发《关于加强荒漠化综合防治生态监督的通知》,发布《荒漠化地区生态质量评价技术规范》,强化“三北”工程生态监督。
(三)重要生态空间违法活动监督力度不断加大
充分发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利剑作用。通过第一、二轮和第三轮第一批督察,公开曝光102个涉及生态破坏的典型案例,通过拍摄长江、黄河生态环境警示片,揭露了295个生态破坏问题,有力推动了一批突出生态问题的解决。特别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厉查处甘肃祁连山生态破坏、陕西秦岭北麓违建别墅、青海木里矿区非法开采、海南违规填海造地、云南滇池沿岸违规违建等问题,严肃查处和追责了一批失职渎职人员,发挥了重要警示作用。同时,扎实推动督察整改,祁连山由曾经的“千疮百孔”到现在的“满山苍绿”,由乱到治,大见成效;秦岭北麓由“无序开发”到“有序退出”再到现在的生态修复,发生了历史性变化。
持续开展“绿盾”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连续7年联合相关部门开展“绿盾”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发现查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破坏重点问题5000多个。截至2023年底,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重点问题整 改完成率为99.1%,人为干扰数量和面积实现“双下降”,基本扭转了侵占破坏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的趋势。
大力推进常态化监测监管。开展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人为活动双月度遥感监测,建立“监控发现—移交查处—督促整改—移送上报”常态化监管工作机制。全面分析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等国家级自然保护地人为活动变化情况,及时发现疑似生态破坏问题。定期将遥感监测和其他渠道发现的问题线索推送地方组织核查,推动问题整改销号和生态修复。目前,经实地核实,生态保护红线内确定225个生态破坏问题,并移交各省份和关部门,进一步督促问题整改。
(四)生态保护修复监管能力建设持续加强
在监测能力方面,聚焦高精度、短周期、全覆盖目标,加强“天空地”一体化监测能力建设。建立以遥感监测为主要手段,综合监测站与监测样地和地面移动巡视为补充的生态质量综合监测网络,已建成55个覆盖全类型生态系统及重要区域的国家生态质量综合监测站,完成一批生态质量监测样地布设。
在平台建设方面,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上线运行,实现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等重要生态空间快速、精准、高效的常态化监管,这是近年来我们在生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方面取得的标志性成果。同时,不断扩大生态保护监管区域,将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提升为生态保护修复综合监管平台,实现全覆盖监管,并不断加强数据和信息共享。
在科技支撑方面,高分五号环境专用卫星成功发射,为我国生态保护监管再添“天眼”。通过遥感、无人机、移动终端、走航巡护等新技术手段的研发应用,促进监测周期、覆盖范围、空间分辨率等监测能力大幅提升。推进深度学习、神经网络、多模态、数值模拟等技术应用,不断增强数据分析和预测能力。开展生态保护修复监管领域的科技需求及重大专项研究,围绕秦岭等脆弱化地区、生物多样性保护、荒漠化防治、重大生态破坏事件判定等重点领域,谋划实施了一批重大科研项目。
(五)生态文明示范创建规范开展
积极指导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以下简称“两山”基地)建设,推动创建地区在机制创新、制度供给、模式探索上大胆改革,全面完成污染防治攻坚战各项重点任务,有效改善区域生态环境质量,逐步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营造了典型引领、示范带动、整体提升的良好局面。不断加强典型经验凝练宣传,并积极利用国际场合,向世界展示生态文明建设的中国智慧、中国方案,讲好中国生态文明故事。同时,组织修订 生态文明示范创建规程和建设指标,促进创建工作不 断提档升级。加强对已命名地区的常态化监管,建立“红黄牌”退出机制,严格落实末位淘汰,确保生态文明示范创建“金字招牌”。近期对22个地区发送了暂停使用称号的预警函,督促有关地区加快整改。
(六)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引领者作用凸显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意见》,提出新时期生物多样性保护总体目标和 九大重点任务。建立国家层面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23-2030年)》,围绕4大优先领域部署27个优先行动。加强生物多样性调查、监测和评估,修订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更新发布《中国生物多样性红色名录》高等植物卷和脊椎动物卷。持续开展“5·22 国际生物多样性日”宣传活动,提升全社会生物多样性保护意识。
在加强国内工作的同时,充分发挥《生物多样性 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COP15)主席国影响力 和作用,成功举办 COP15 两阶段会议,习近平主席两次视频出席会议并致辞,推动发布《昆明宣言》,领导达成“昆明—蒙特利尔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为全球生物多样性治理擘画了蓝图、提振了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绿色发展的信心决心。率先出资15亿人民币,成立昆明生物多样性基金,支持发展中国家生物多样性保护事业。发起建立“一带一路”绿色发展国 际联盟,在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方面开展合作。
总的来看,新时代我国生态保护修复监管工作取 得积极成效,全国生态系统格局总体稳定,各类生态系统年均变化幅度有所减缓;全国陆域生态系统质量持续改善,等级提升的面积比例近12%;生态系统水 源涵养、土壤保持服务功能基本稳定,生态系统防风固沙和碳汇功能分别增加 15%和 10%以上。重大战略 区域生态环境总体趋稳向好。长江经济带生态系统质量优良等级面积占比提高了两个百分点,流域内水生生物多样性恢复迹象明显,江豚、长江鲟等国家重点保护动物数量明显增加。
这些成绩的取得,根本在于有习近平总书记领航 掌舵,在于有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 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科学指引,是各地区、各 部门协同合作的结果,也凝聚着全国生态环境系统广大生态保护工作者的付出和奉献!在此,我代表生态 环境部、代表部党组和金龙书记,向大家的辛勤付出表示衷心感谢!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看到,当前生 态保护修复监管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
一是侵占生态空间问题依然突出。全国生态状况 评估结果显示,农业开垦和城镇用地快速扩张不断侵 占生态空间,474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矿产资源、旅游开发问题突出,祁连山、秦岭、滇池等重要生态空间生态破坏问题时有发生。
二是生态系统承载压力居高不下。全国约 40%的 自然生态系统质量等级偏低,水源涵养、土壤保持、 生物多样性维护等功能失衡。我国干旱、半干旱地区 人均综合用水量是全国平均水平的 4.76 倍,黄河、海 河、淮河、辽河等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率远超 40%的 生态警戒线,草原超载过牧形势尚未发生根本转变, 重点天然草原仍然处于临界超载状态。
三是生物多样性保护面临诸多挑战。森林生态系 统自然更新能力弱,人工林面积约占全国森林面积的 1/3,森林树种单一、林分结构简单, 物种多样性较低。 《中国生物多样性红色名录》评估的 34450 种高等植 物中,受威胁物种占 10.9% ,4357 种脊椎动物中,受 威胁物种占 21.4%,两栖动物受威胁比例更是高达43.1%,生物多样性下降的总趋势尚未得到有效遏制。
四是气候变化增加生态安全风险。受全球气候变 化影响,海平面上升,生物物候期改变,物种栖息地 缩小,极端天气明显增多,冰崩、冰湖溃决、泥石流 等自然灾害发育加速。2023 年台风“杜苏芮”导致北 京、河北等 14 个省(区、市) 发生严重洪涝灾害,陕 西、安徽等地发生山洪、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未来极 端天气引发次生灾害趋势还将持续。第二次青藏高原 综合科学考察研究发现,青藏高原近 60 年平均每 10 年升温 0.37℃,冰川面积近 10 年退缩超过 10%,念 青唐古拉山地雪深每 10 年减少 1~2 厘米,冰湖面积近 20 年增加约 5%,山洪灾害大幅攀升。
五是生态保护修复监管基础保障能力依然不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体系还不够健全,监测评估和预 警体系尚不完善,生态保护修复监管技术手段难以满 足精准、科学、依法监督的要求。地方基层生态环境 部门专业人员普遍缺乏,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力量 薄弱,对区域生态问题主动、及时、精准发现能力不足。
面对这些问题,我们要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持续提高工作能力水平,推动生态保护修复监管工作 不断取得新进步。
二、深刻把握加强生态保护修复监管新部署新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 高度重视生态保护工作,强调要站在维护国家生态安 全、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和对人类文明负责的高度,加 强生态保护和修复,为子孙后代留下山清水秀的生态 空间。习近平总书记对生态的事历来看得很重,对生 态破坏的问题“零容忍”,“眼里容不下沙子”,专 门作出重要批示 40 余次,在出席有关会议、赴地方考 察调研时,多次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深刻吸取秦 岭违建别墅问题的教训,履行好职责,当好秦岭生态 卫士,决不能重蹈覆辙,决不能在历史上留下骂名。 要自觉讲政治,对国之大者要心中有数”;“要提升 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坚持系统观念,从生态系统 整体性出发,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更加注重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坚守 生态保护红线,强化执法监管和保护修复,确保功能不降低、性质不改变”。特别是,2018 年 5 月,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强调,“这次深化党和 国家机构改革,党中央决定组建生态环境部。主要考虑有两点:一是在污染防治上改变九龙治水的状况,整合职能,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支撑。二是在 生态保护修复上强化统一监管,坚决守住生态保护红 线”。2023 年 7 月,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出席全国生态 环境保护大会并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切实加强生 态保护修复监管。这些年来, 破坏生态行为禁而未绝, 凸显了生态保护修复离不开强有力的外部监管。要在 生态保护修复上强化统一监管,强化生态保护修复监 管制度建设,加强生态状况监测评估,开展生态保护 修复成效评估,强化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督察 执法”“生态环境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强化对 生态和环境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习近平总书记 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 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做好新时代生态保护修复监管工 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我们要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批 示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准确把握新时 代新征程加强生态保护修复监管的重要意义和内涵要求,切实履行好生态环境部门外部监管、统一监管职 责,持续推进生态保护修复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 化,强化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全链条”监管,推动生态保护修复监管工作迈上新台阶。
(一)深刻认识加强生态保护修复监管的重大意义
第一,加强生态保护修复监管是建设美丽中国的必然要求。建设美丽中国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目标。良好生态环境是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基础,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是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必由之路。新征程上,我们既要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深入推进污染防治攻坚,也要切实加强生态保护修复监管,不断提高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巩固提升森林、草原、湿地、海洋等生态系 统碳汇能力,有效扩大生态环境容量,让美丽中国“颜值”更靓、“绿色家底”更厚,推动生态—环境系统实现良性循环,夯实美丽中国建设的生态根基。
第二,加强生态保护修复监管是实现高质量发展 的必然要求。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已进入加快绿色化、低碳化的高质量发展阶段。高水平保护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我们要加强生态保护修复监管,坚决守牢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底线和生态保护红线,坚决摒弃损害甚至破坏生态环境的发展模式,坚决摒弃以牺牲生态环境换取一时一地经济增长的做法,加快发展绿色生产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绿色低碳转型,厚植高质量发展的绿色底色和成色,坚定不移走生态 优先、绿色发展之路。
第三,加强生态保护修复监管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优美生态环境需要的必然要求。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良好生态是广大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最直观、最基础的诉求。加强生态保护修复监管,就是顺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推动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让天更蓝、地更绿、水更清、生态环境更美好,让人民群众在绿水青山中共享自然之美、生 命之美、生活之美。
第四,加强生态保护修复监管是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必然要求。生态安全是国家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非常基础、非常长远的部分,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生态环境部门承担统筹国家生态安全的重大任务,加强生态保护修复监管是重要抓手和有力手段。我们必须坚决扛起维护生态安全的政治责任,当好“生态卫士”,持续加强生态保护修复监管,及时发现和查处各类生态破坏事件,有效防范各类风险隐患,确保绿水青山常在、各类自然生态系统安全稳定,守牢美丽中国建设的生态安全底线。
(二)准确理解把握生态保护修复监管的内涵要求
2023年5月,丁薛祥副总理到生态环境部视察调研时,对加强生态保护修复统一监管提出明确要求。2023年7月,丁薛祥副总理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的总结讲话中强调,“生态监管要严,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好外部监管职责,当好生态卫士,对所有者、开发者乃至监管者都要严格监管”“生态环境部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履行好统一政策规划标准制定、统一监测评估、统一监督执法、统一督察问责等 职责”。我们要正确理解外部监管、内部监管、统一监管的关系,准确把握自身职责定位,在工作中执行到位、落实到位。
第一,生态监管是对重点领域开展外部监管的制 度性安排。自然资源的所有者、开发者以及监管者履行生态保护和修复主体责任,开展日常业务监管,是内部性管理。生态环境部门则是站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高度,履行好生态保护修复外部监督责任,一定意义上甚至是对自然资源等部门行政效能开展监督,监督其生态保护和修复职责是否履行到位。祁连山、秦岭等生态破坏问题的产生,也凸显实行独立的外部监管是十分必要且紧迫的,以避免“裁判员”和“运 动员”集于一身。
第二,生态监管是对自然资源公益属性的监管。
自然资源既具有经济属性又具有生态公益属性。生态 产品作为特殊的公共产品,其生态权益也需要独立的、 中立的“代理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是自然资源的所有者,其监管侧重于对自然资源开发做出合理安排,是对资源的保值增值和占有、使用、处置、收益等资 产权益的监管。生态环境部门是代表生态公益属性的监管,其监管侧重于对生态产品供给的监管,更多关 注工作效果,评估在区域尺度是不是提升了生态系统 的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有没有借生态建设之名行生态破坏之实的问题等。如果成效评估发现有问题, 还要去检查前端的政策制定是否合理,中间的任务执 行是否有效。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管和自然资源部门的 监管是对同一对象两大不同属性的管理,二者相互独 立、相互配合、相互监督。这也是落实《中共中央关 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按照所 有者和监管者分开的原则,将自然资源部门的生态保 护和修复主体责任以及生态环境部门的生态保护和修复监督责任分开,将自然资源部门对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开发利用的行业内部监管与生态环境部门外部监管有机分离的应有之义,是解决当前破坏生态行为禁而未绝问题的必然选择,更是严守生态安全底线的重要保障。
第三,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管是问题导向性的监管。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生态保护修复监管,就是瞄准“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这个目标,着力解决突出生态问题。无论是生态保护修复监测、评估,还是督察执法,其目的都是发现问题,推动整改,举一反三,形成长效机制。这和部门内部监管不一样,要把握好与相关部门监管的边界。生态环境部门的生态监管带有强烈的问题导向性,重点关注被监督对象政策规划标准制定的合理性、监测评估的科学性、生 态保护和修复的方案措施的合理性,特别是是否存在重大的生态安全隐患和突出生态破坏问题,以及生态保护修复的成效等。总之,要牢固树立问题导向,这是我们工作的职责和性质决定的。
(三)准确把握生态保护修复监管的主要路径生态环境部门生态保护修复监管是问题导向的监管。因此,其方法和路径要始终围绕发现问题、交办整改问题、监督执法、督察问责这条主线来展开。
一是发现问题。对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问题开展监测和针对性评估是发现问题的关键手段。既要用好常规的生态监测方法和手段,更要用好体现高 效能的现代化遥感监测手段。遥感监测具有覆盖范围广、几何精度高、重复周期适宜等优点,特别适用于发现生态问题。现阶段,要突出多种遥感手段的综合运用(可见光、红外、雷达等),不断提高监测的空间分辨率、时间分辨率和多波段分辨率。
二是交办整改问题。交办整改问题关键是要建立好几个机制。要建立生态环境部门内部工作协同机制。比如,主责业务部门与监测、执法、督察部门有效协同,形成发现问题、开展评估、推动整改、督察执法问责的监督闭环。要建立部门间协同机制。主要是政策协同,这个方面建立机制很重要,但又是难点堵点。如与自然资源所有者的业务协同,与公安、检察院、法院的行刑协同等。这些年,我们在“绿盾”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及日常监管中,与相关部门已经初步建立了协同机制,但还很不够,需要持续发力。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层面,都要推动建立部门间协调机制,能够把问题有效通畅地移交到相关的部门、相关单位和地方政府进行处理和推动整改。要建立与地方协同机制。国家层面发现的问题,很多需要地方开展核实并督促整改。要基于现有行政管理体系的理论逻辑和实践逻辑,推动构建针对生态破坏问题交办整改的工作体系。对发现的生态破坏问题,需要交给地方办理的, 能够交得出去,并督促相关部门或单位把问题处理好,实现问题整改销号。
三是监督执法和督察问责。要充分发挥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的作用,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进一步强化“绿盾”行动,严肃查处生态环境破坏行为并严格问责,推动举一反三、完善制度机制。从近年来的工作看,这些制度对于推动生态破坏问题解决是十分有效的,特别是在推动相关部门履行好督促问题整改职责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监督问题整改和开展督察执法问责时,要充分运用好这些手段。
三、扎实推进新征程生态保护修复监管工作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是美丽中国建设的重要时期。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正确处理好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的关系,扎实推进生态保护修复监管工作。
一是完善生态保护修复监管制度体系。积极配合全国人大法工委推进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推动将生态保护修复监管制度纳入法治轨道。进一步完善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生物多样性保护等重点领域的制度体系。尽早启动“十五五”全国生态保护规划编制工作,明确下一个五年生态保护修复的总体目标和重点任务,强化组织实施。研究制定生物多样性评价标准,作为全面评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的质量标准,并适时纳入美丽中国建设考核体系。各地要从自身实际出发,加快推动完善本地区生态保护修复监管的法律法规标准政策体系。
二是全方位推进生态状况评估和保护修复成效评估。开展第五次全国生态状况变化调查评估,全面掌握全国、重点区域和各省域生态状况及其变化情况。 2024年,重点完成黄河流域生态状况变化等专题调查评估工作,2026年全面完成全国调查评估工作。这项工作由国家和省级分级组织、协同实施。各省(区、市)要将这项工作组织好,加大投入力度,边评估、边产出、边应用,为监管工作提供有力支撑。2026年要完成全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 估,完成全国生态保护红线首次五年评估。继续组织开展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支撑中央财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绩效评价,引导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稳中改善。对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三北”工程等重大生态修复工程开展动态监测和评估,及时将评估结果反馈相关主管部门和工程实施主体,推动生态修复工程取得实效。
三是加大生态破坏问题查处力度。加强部门间协作,进一步完善“监控发现—移交查处—督促整改—移送上报”生态破坏问题处置工作机制,持续推进“绿盾”重要生态空间强化监督,对自然保护地重点问题开展常态化监控,将国家公园和自然公园逐步纳入强化监督范围,努力实现对所有自然保护地全覆盖。以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为重点,持续开展双月度人为活动遥感监测。加强秦岭、荒漠化地区人为活动遥感监测,研究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外重要生态空间生 态破坏问题查处机制。深入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加强多部门联动执法,推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严厉打击破坏生态违法犯罪行为。推动《重大生态破坏事件判定规程(试行)》尽早出台,加强重要生态空间生态破坏遥感监测,组织各地开展重大生态破坏事件调查评估与实地核实。推动将重大生态破坏问题、生态保护修复责任落实不力问题纳入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范畴,督促地方政府及责任部门履行好生态保护和修复职责。
四是推进生物多样性保护。制定《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实施方案》,与《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23-2030年)》相衔接,形成从战略规划到行动举措再到工程项目的一体化推进体系。 持续开展生物多样性调查监测,发布全国生物多样性综合评估报告,定期更新《中国生物多样性红色名录》。逐步建立健全生物技术环境安全评估与监管体系,提升生物技术环境风险防控能力。联合相关部门推动完善获取、利用、进出境审批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强化生物遗传资源对外提供和合作研究利用的监督管理,加强重点区域外来入侵物种联防联控。充分发挥好昆明生物多样性基金作用和大国领导力,为发展中国家落实“昆明一蒙特利尔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提供帮助和支持。
五是深入推进生态文明示范创建。持续发挥生态文明示范创建载体平台作用,高标准、高要求、高质量推进生态文明示范创建各项工作。优化调整创建流程,加强创建过程指导和常态化监管,强化复核评估,建立综合考评机制,完善“红黄牌”退出机制,切实保障创建质量和成效。推动各地建立形式多样的激励机制,在资金和政策方面给予生态文明示范创建地区支持,全面激发创新动力。集成生态文明示范创建成效,打造区域生态文明建设样板,为美丽中国先行区 建设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六是探索创新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以保障优质生态产品有效供给、促进生态产品价值有效实现为目标,开展生态系统支持服务和调节服务评价和结果应用试点,推动评价结果进决策、进考核、进补偿,形成生态保护修复监管工作的重要抓手。支持各地依托“两山”基地,开展生态产品调查监测、价值评价、经营开发、保护补偿、评估考核等工作,探索创新路径模式,宣传推广各地的好经验、好做法、好案例,共同打造一批体现时代性、富有创造性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综合性示范样板。
七是持续夯实生态保护修复监管能力。在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的基础上,建设生态保护修复综合监管平台,充分发挥遥感技术高时效、全覆盖优势,深化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应用,提高生态保护修复监管智慧化、精准化水平。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和有条件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充分利用已有信息平台,不断扩展功能并建立本辖区生态保护修复监管综合平台,实现与国家生态保护修复监管综合平台的互联互通和业务协同。要加强生态监测网络体系建设,新建、改建、 扩建生态监测地面站点、监测样地和生物多样性综合观测站,完善生态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生态保护修复监管领域的业务培训,提高管理人员业务水平和能力,提升基层生态环境部门履职能力。强化科技支撑,开展典型脆弱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京津冀等重点专项研究。
同志们,党中央对新征程加强生态保护修复监管工作高度重视、寄予殷切希望,我们重任在肩、义不容辞。让我们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坚决扛起生态保护修复监管政治责任,不断开创生态保护修复监管工作新局面,为以美丽中国建设全面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作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