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兰环罚〔 2024 〕 52 号

发布时间:2024-08-13 11:20  发布部门:市生态环境执法队      访问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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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兰州市西固区西固中路779                                        

法定代表人: ***            职务:  总经理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我局于20247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单位喷漆车间烟管引风机废气收集箱下方开孔,利用引风机将烟管内废气抽至车间内部,车间内有一处窗户玻璃破碎,窗户缝隙密闭不严,造成废气无组织排放至外环境。涉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7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兰环罚告字〔20245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截止202481日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兰环罚告字〔202452号)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按照甘肃省综合执法一体化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计算器基准(违法情节: 污染防治设施(措施):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裁量认定:情节轻微 ),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的缴款码,通过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兰州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财政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兰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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