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
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7005******
详细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精细化工园区纬五十路大夏河街1522号
法定代表人: *** 职务:无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兰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5日对兰州盛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精细化学品生产项目自2021年10月投产至今未完成环保验收工作。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兰环罚告〔2024〕51号)告知你个人陈述申辩权,你个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结合甘肃省综合执法一体化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计算器基准(裁量认定:情节较重)。我局对你个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玖万柒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个人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的缴款码,通过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兰州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财政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个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由兰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送达、执行。
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08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