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回复市民咨询

发布时间:2024-08-29 16:09  发布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访问次数:      

一、基本情况

有市民咨询“法律规定禁止性情况下开办餐饮店”有关问题。

二、答复情况

按照《兰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四十六条规定,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依照《兰州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要求,食品经营者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须提供经营场所的具体位置(如方位图)、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平面布局流程图(包括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关于咨询能否办理其他手续后改为可以开办餐饮店问题,建议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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