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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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兰环罚〔2024〕58号
发布日期:2024-09-14浏览次数: 字号:[ ]

当事人名称:甘肃永诚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3MAD081DMXN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彭家坪镇161号小军工靶场院落1-11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参照甘肃省综合执法一体化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计算器基准(情节:污染防治措施及效果:部分落实密闭/设施/措施),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叁万壹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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