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聚康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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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兰州市城关区盐场路211号院内
法定代表人:***
我局于2025年01月0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对甘AD5Z96、贵CB205A、甘AWZ563、甘A1566B以上4辆柴油车检测过程中未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6.3.5执行。当日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兰环责改﹝2025﹞0000198号)。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结合甘肃省综合执法一体化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计算器基准(情节:车辆、机械数量:2辆以上不足5辆;裁量认定:情节一般),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佰捌拾元整(¥480元整);
2.处罚款人民币壹拾捌万肆仟元整(¥1840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的缴款码,通过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兰州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