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陇鑫睿建筑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岁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20121MA73UH395J
地址: 永登县连城镇西北铁合金矿山公司院内北侧
我局于 2024 年 12 月 3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甘肃窑街固废物利用热电有限公司委托你公司对厂区环境卫生进行保洁,但你公司未严格落实厂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厂区运煤通道路面煤灰遗撒现象明显,煤棚至磅秤房区域路面积灰严重,清扫洒水措施不及时,造成厂区道路扬尘管控不到位,影响周边大气环境。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12月3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对当事人现场核查;
2、2024年12月13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调查;
3、2024年12月3日现场照片,证明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取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 2025 年 2 月 12 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兰红环罚告〔2025〕1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参照《甘肃省综合执法一体化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计算器基准(情节:污染防治措施:未按规定使用或管理,少量抛洒、泄漏;裁量认定:情节轻微)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兰州市生态环境局红古分局
2025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