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5年3月7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5年3月7日我局拟对3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3月7日起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931-4818025 、8611513 (兰州市生态环境局环评科)
通讯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名城广场4号楼
邮编:730000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评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永登昱泉纳米科技有限公司石灰石筛选项目 | 永登县中堡镇北坪台 | 永登昱泉纳米科技有限公司 | 兰州天宇环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项目在原料库设置一套石灰石筛分系统,对已破碎筛分后的石灰石进行分级、除杂,包括1台振动筛、1台滚筒筛及配套建设地下料斗、输送皮带。
| (一)项目施工时要严格按照兰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年计划和年度工作安排各项管理要求,做好施工期的扬尘管控工作。 (二)项目运营期石灰石筛分工序设置喷淋洒水装置,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须满足《石灰、电石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8-2022)表A.1厂区内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废气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限值要求。 (三)项目运营期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减振、降噪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2类标准限值要求。 (四)项目运营期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经众联水泥厂化粪池后委托康辉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拉运。 (五)项目运营期石灰石中的附着物收集后由众联水泥厂用于水泥生产,生活垃圾依托永登昱泉纳米科技有限公司原有生活垃圾桶收集后定期拉运到当地乡镇指定地点。 |
2 | 兰州文章工贸有限公司塑料编织袋加工生产项目 | 榆中县金崖镇 | 兰州文章工贸有限公司 | 甘肃蓝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本项目为塑料编织袋生产项目,利用兰州文章工贸有限公司现有空置厂房建设,建设内容为一条编织袋生产线,包括拉丝车间、圆织车间、覆膜车间、裁袋车间、缝纫车间,印刷车间、回收车间及机修车间各一座,以及配套的储运工程、公用工程和环保工程。
| (一)项目运营期拉丝车间熔融挤出拉丝废气经集气罩收集至1套“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设施”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放。再生造粒车间再生造粒熔融废气经集气罩收集至1套“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设施”处理后经1根15m排气筒排放。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印刷车间废气经集气罩收集至1套“等离子净化器+活性炭吸附设施”处理后经1根15m排气筒排放。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中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NMHC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废气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二)项目运营期产生的生产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至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限值要求后进入园区污水管网,最终进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项目运营期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 2008)中2类(厂界北侧仅满足4a类)标准限值要求。 (四)项目运营期产生的生活垃圾收集后定期交环卫部门处置,废包装材料收集后交由相应回收单位回收利用,不合格品和废边角料收尘回用于生产,废矿物油、废油桶、废活性炭、废UV灯管、废油墨、废抹布及废油墨桶收集后暂存至危废贮存点,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
3 | 兰州鑫晶署资源再生有限公司塑料再生生产项目 | 安宁区九合镇中心村五社1号 | 兰州鑫晶署资源再生有限公司 | 甘肃蓝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项目为EPS再生塑料颗粒生产项目,租用兰州华阳耐火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旧厂区,占地面积11998.2m2。建设内容为2条废塑料破碎生产线和4条废塑料熔融挤出、冷却、切粒生产线。 | (一)项目运营期破碎粉尘经2个集气罩收集+1台布袋除尘器处理+1根15m排气筒排放;熔融产生的有机废气经12个集气罩收集+1套2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1根15m排气筒排放,未收集到的废气经封闭式生产厂房自然沉降后无组织扩散,项目颗粒物、有机废气(非甲烷总烃、甲苯、乙苯、苯乙烯)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修改单表4中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苯乙烯厂界无组织、臭气浓度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44-93)。 (二)项目运营期无废水外排。 (三)项目运营期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要求。 (四)项目运营期产生的生活垃圾收集后定期交环卫部门处置,废滤网(含滤渣)、废刮刀(含滤渣)和废包装袋收集后外售周边企业综合利用,除尘器收尘收尘回用于生产,废机油和桶、废活性炭收集后暂存至危废贮存点,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