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兰环罚〔2025〕2号

发布时间:2025-04-10 16:41  发布部门:市生态环境执法队      访问次数:      

当事人名称:甘肃迎门滩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MA73C2****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1178-9号

我局于2025年2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出具检验结果合格的甘J15916柴油车辆在现场检测视频中尾气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依据《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8.2.2“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2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兰环罚告〔2025〕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截止2025年3月13日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并结合甘肃省综合执法一体化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计算器基准(情节:车辆、机械数量:不足2辆(含2辆);裁量认定:情节轻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罚款人民币(大写)壹拾万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大写)陆佰肆拾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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