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长宁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世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4296695939W
地址:****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
2025年11月22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生态环境部远程监督帮扶推送任务线索检查时,发现你公司位于兰州市西固区环形东路48号的水泥制品生产车间正常运行,厂区内东南侧、生产道板砖旁露天堆放物料,堆放的物料为砂石料(石英砂、石粉)。堆放的砂石料未落实扬尘治理措施及抑尘管控。涉嫌“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属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5年12月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兰环罚告〔2025〕27号)告知你公司有权陈述申辩。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结合《甘肃省综合执法一体化管理裁量基准》(情节: 污染防治措施及效果:部分落实密闭/设施/措施;裁量认定:情节较重)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万捌仟元整(¥38000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的缴款码,通过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兰州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由兰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送达、执行。
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