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甘肃君拓管道防腐保温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学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21MA721ACM04
地址:****
我局于2025年11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兰州市永登县树屏镇崖头村六社29号附19号从事防腐类管道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当日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兰环责改〔2025〕0000902号)。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1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兰环罚告〔2026〕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甘肃省综合执法一体化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计算器基准:(情节:应记项目缺失:三项,裁量认定:情节较重)。裁量建议作出以下决定:处罚款人民币叁拾捌万肆仟元整(¥384000元整)。依据甘肃省生态环境厅2025年8月13日印发的《甘肃省生态环境领域“两轻一免一重”清单(2025年版)》中《甘肃省生态环境领域减轻行政处罚清单(2025年版)》第七项,你单位符合减轻处罚的条件,按照罚款计算公式:Y=(X-A)/(B-A)*0.5*A+0.5*A,其中Y是实际罚款数额,X是使用甘肃省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管理平台综合执法一体化管理系统载量计算器计算得出的值,A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款的最低数额(倍数),B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款的最高数额(倍数)。将裁量金额384000元代入公式计算可得:Y=(384000-100000)/(1000000-100000)*0.5*100000+0.5*100000≈65778(元)。综上所述,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陆万伍仟柒佰柒拾捌元整(¥65778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的缴款码,通过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兰州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由兰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送达、执行。
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