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水务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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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来耀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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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
我局接到群众信访后,执法人员谭新涛、郑小慧于2025年12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核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执法人员调阅你单位资料,你单位未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纳入单位工作计划,未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未如实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等信息,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同时将该信访件移交住建部门办理。
我局于2026年1月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兰环罚告〔2026〕1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截止2026年2月2 日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兰环罚告〔2026〕13号)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纳入单位工作计划,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等信息。”的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的规定,结合甘肃省综合执法一体化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计算器基准(裁量认定:情节特别严重,后果轻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大写)贰万贰仟元整(22000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的缴款码,通过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兰州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由兰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送达、执行。
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