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兰环罚〔2026〕14号

来源:兰州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6-02-06 14:34  发布部门: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访问次数:

兰州现代舞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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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吴圃新  联系电话: 18909487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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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

2025年12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从甘肃省固体废物生态环境监管平台查看企业2025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信息时,发现兰州现代舞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申报的危险废物类别仅为废油漆桶。2026年1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谭新涛、郑小慧对兰州现代舞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开展线索核查,经查你单位主要从事生产钢架舞台业务,建有装备车间(天车2台、段床2台、数控2台)、金工车间(卧车8台、铣车3台、钻床1台)、钢构车间(喷漆房1座);金工车间产生废皂化液,钢构车间配套建有2套活性炭吸附设施,产生废油漆桶、废活性炭及废吸附棉。你单位未将废皂化液、废活性炭及废吸附棉在甘肃省固体废物生态环境监管平台2025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中进行申报。

我局于2026年1月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兰环罚告〔2026〕1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截至2026年1月30 日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兰环罚告〔2026〕14号)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甘肃省综合执法一体化管理裁量基准》(情节:未申报种类:3种、裁量认定:情节较重),作出以下决定:

处罚金额:裁量系统处罚款人民币叁拾捌万肆仟元整(¥384000元整)。

鉴于你单位未在危废平台申报2025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环境违法行为,属危险废物年产生量在10吨以下并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参照甘肃省生态环境厅2025年8月发布的关于印发《甘肃省生态环境领域“两轻一免一重”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中“甘肃省生态环境领域减轻行政处罚清单(2025)减轻行政处罚中的第五类别: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违法事项:未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减轻处罚适用条件(同时满足):1.危险废物年产生量在10吨以下;2.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监管措施:按照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监管”规定的情形,适用减轻处罚,依据减轻处罚幅度罚款计算公式: Y=(X-A)/(B-A)*0.5*A+0.5*A,其中Y为减轻后处罚款,X为裁量系统所裁量处罚款,A为违反此项规定最低处罚款10万元,B为违反此项规定最高处罚款100万元。具体计算过程为(38.4-10)(100-10)*0.5*10+0.5*10,作出以下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陆万伍仟元整(¥65000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由兰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送达、执行。

 

 

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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