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 白文祥
地 址: 兰州市红古区红古镇旋子村新农村19号
2026 年 1月 13 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巡查期间发现位于红古区红古镇旋子村溪龙谷东侧露天堆存有大量矸石物料,经查系当事人白文祥堆存,堆存期间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大气扬尘污染,现场告知当事人对堆存的矸石物料采取全覆盖措施,避免产生扬尘污染。 2026年2月10日,我局对该堆存场所堆存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场内矸石物料堆存环节“三防”措施仍不到位,易产生扬尘,影响周边大气环境。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兰州市生态环境局红古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对当事人现场核查;
2、现场照片证据4份,证明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取证;
3、兰州市生态环境局红古分局2026年2月12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兰红环责改〔2026〕2号),证明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责令改正。
4、兰州市生态环境局红古分局2026年2月27日《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调查。
5、白文祥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涉案人员身份信息;
6、兰州市生态环境局红古分局执法人员2名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具有合法执法资格;
7、兰州市生态环境局红古分局《甘肃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实施行政检查具有执法主体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 2026 年3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兰红环罚告〔2026〕2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听证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结合《甘肃省综合执法一体化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裁量基准:情节:污染防治措施及效果〈部分落实密闭/设施/措施〉;裁量认定:情节较重),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捌仟元整(¥380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兰州市生态环境局红古分局
202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