窑街煤电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应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20000224552058P
地 址: 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平安路626号
我局于 2026 年2月 12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海石湾煤矿将主力井、回风井内掘进巷道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掘进矸石及煤矸石堆放至海石湾劳力土湾海石湾煤矿上广场西南侧,堆放期间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存在环境安全隐患。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兰州市生态环境局红古分局2026年2月1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对当事人现场核查。
2、现场照片证据4份,证明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取证。
3、兰州市生态环境局红古分局2026年2月13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兰红环责改〔2026〕1号),证明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责令改正。
4、兰州市生态环境局红古分局2026年3月11日《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调查。
5、窑街煤电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信息。
6、窑街煤电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代表当事人陈述的主体资格。
7、窑街煤电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信息。
8、窑街煤电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应芳)、受委托人(宋宾宾)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涉案人员身份信息。
9、兰州市生态环境局红古分局执法人员2名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具有合法执法资格。
10、兰州市生态环境局红古分局《甘肃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实施行政检查具有执法主体资格。
11、兰州市生态环境局红古分局2026年2月12日《行政检查审批表》、《行政检查通知书》、《行政检查情况记录表》原件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落实涉企行政检查规范行政执法程序。
12、兰州市生态环境局红古分局执法人员2名电子亮证截图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落实涉企行政检查规范执法行为。
13、“陇上e企查”检查任务和检查计划截图1份,证明执法人员规范开展“陇上e企查”扫码入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 2026 年3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兰红环罚告〔2026〕1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听证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结合《甘肃省综合执法一体化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裁量基准:情节:污染防治措施〈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裁量认定:情节特别严重),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叁仟元整(¥2130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兰州市生态环境局红古分局
202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