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生态环境局永登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兰环永罚〔2026〕3号

来源:兰州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6-05-18 14:31  发布部门:永登分局访问次数:

    当事人名称:甘肃崇月旺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崇月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402MACRY2HP78

地址: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五星街34号南侧

我局于2026年4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甘肃崇月旺商贸有限公司在兰州市永登县连城镇连城村庙儿沟舒家川擅自堆放固体废物(工业炉渣),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我局执法人员2026年1月28日、3月12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1份,证明违法事实;

2.我局执法人员2026年4月28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违法行为的原因;

3.我局执法人员2026年1月28日、3月12拍摄的现场照片共4张,证明现场情况;

4.该公司2026年1月28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租赁合同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信息;

5.你公司3月12日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信息。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5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兰环永罚告〔2026〕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参照甘肃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裁量结果(情节:污染防治措施:未按规定管理,少量扬散、流失、渗漏;后果: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地点:一般区域。裁量认定:情节轻微,后果轻微,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捌仟元整,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经案审会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壹拾万捌仟元整(¥1080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兰州市生态环境局永登分局

                                          2026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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