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皋兰县万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道延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22224605391R
地址:******
我局于2026年4月2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6年4月22日,兰州市生态环境局皋兰分局执法人员杨言平(28010415005)、陈泽生(28010415016)对皋兰县万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东湖供热站)进行了检查,该公司现有2台40蒸吨高效煤粉锅炉,配套建设了除尘脱硫脱硝环保设施,并安装了烟气在线监测设备,该项目于2017年6月1日由原兰州市环境保护局审批通过(兰环复〔2017〕86号),2020年12月19日进行了竣工环保验收,2022年5月5日取得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620122224605391R001R, 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处于停运状态,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排污许可证进行了核查,排污许可证许可该公司DA001排放口二氧化硫年排放总量限值为11.1吨,调阅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系统,2025年实际年排放总量为24.3吨,超出排污许可核定总量限值。经调查核实,皋兰县万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东湖供热站)涉嫌超过排污许可证核定排放总量排放污染物的问题,情况属实。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4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兰环皋罚告〔2026〕3号)告知该公司陈述申辩权。该公司2026年5月8日提交了《关于行政处罚事先听证的申请》(皋热司字〔2026〕29号),我局于2026年5月21日组织召开了听证会。听证结束后,我局对你公司提出的全部陈述申辩意见、听证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全面复核,同时,委托甘肃诚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和甘肃臻德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你公司2025年12月异常数据进行了现场技术复核认定,相关事实依据予以采纳,依法对处罚额度予以相应调整。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参照甘肃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裁量基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行政处罚款人民币叁拾捌万玖仟元整(389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皋兰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兰州市生态环境局皋兰分局
2026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