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甘肃蓝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育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22MADGQHTY6U
地址:******
我局于2026年4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3万吨绿色环保粉末新材料及1000万米热转印纸项目,由兰州市生态环境局审批(兰环审〔2025〕80号),建设有12条生产线,排放大气污染物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配套建设环保设施。现场检查时2号和7号两条生产线正在生产,生产开始日期为2026年4月17日,生产产品为粉末环保涂料,产生污染物为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和《兰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3万吨绿色环保粉末新材料及1000万米热转印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兰环审〔2025〕80号)规定,应当办理排污许可证,但你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已投入生产,存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问题。
经调查核实,甘肃蓝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问题,情况属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4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兰环皋罚告〔2026〕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听证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并结合甘肃省综合执法一体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计算器基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兰州市生态环境局皋兰分局
2026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