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31-8611764(兰州市生态环境局核安科)
通讯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东路5268号名城广场4号楼1239室
邮 编:730000
序号 | 审批文号 | 批复时间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评单位 | 环评类别 | 环评批复 |
1 | 兰环核审〔2026〕11号 | 2026.6.2 | 国网甘肃兰州供电公司甘肃兰州西果园110KV输变电工程 | 兰州市七里河区境内 | 国网甘肃兰州供电公司 | 南京普环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 报 告 表 | 兰州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国网甘肃兰州供电公司兰州西果园110KV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兰环核审〔2026〕11号) |